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4号),涉及黑龙江省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3批次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黑龙江省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华康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分别为枇杷蜂蜜、蜂蜜和嗡嗡乐蜂蜜,标称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16日、2018年12月4日和2018年6月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均为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详见附件)。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68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责令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并依法对库存不合格食品实施封存扣押措施。经查明,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枇杷蜂蜜24瓶,销售21瓶,库存3瓶,货值1000.8元;购进蜂蜜36瓶,销售15瓶,库存21瓶,货值1033.2元;购进嗡嗡乐蜂蜜36瓶,销售23瓶,库存13瓶,货值1188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枇杷蜂蜜、蜂蜜和嗡嗡乐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但鉴于哈尔滨润富商业有限公司积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及时组织召回不合格食品,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香市监食品免罚字〔2019〕5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