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6期)。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19年第二季度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杨勇利)销售的香芹(抽样日期:2019-05-24,
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克百威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香芹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勇利蔬菜批发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崇市监案字〔2019〕313号)并责令整改。
二、崇川区吉英蔬菜店销售的豆芽(抽样日期:2019-05-29,规格型号:
散装称重)
上述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吉英蔬菜店购进该批次绿豆芽3公斤,已销售2.2公斤,剩余的0.8公斤已自行销毁。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吉英蔬菜店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英蔬菜店免予处罚, 并依法将南通市优绿蔬菜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移送海门市农村农业局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