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SC1912000011073250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西区同合成饭庄(王春起)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SC19120000110732501,购进日期:2019-12-1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购进韭菜6.25千克,进价为8.4元/千克,当天出售给检验机构1.5千克,共收取15元,剩余韭菜当天未使用并已销毁。另查,当事人店内韭菜的供货商天津市河西区凤岗大肉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大肉零售,不具备销售蔬菜的资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5000元。并于2020年3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食综罚〔202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