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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1月9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节能环保: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城市照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设置区域: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居住区、车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维护运行: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到96%以上。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设置区域: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户外广告设施等。

维护运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时间执行。

此前在天津市政府第36次政府常务会上,市城市管理委党组书记、主任薛新立同志指出,规定通过后,标志着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迈进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开启了新的篇章,要在取得“四个成果”上寻找突破:

一是完善编制体制,并纳入“三定方案”,致函全市16区,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照明管理体系,确保编制到位、人员到位;

二是主动接管,消减“存量”,梳理路灯建设未移交项目216项,统计未移交设施数量和基本情况,为推动开展移交接管工作做好准备;

三是落实“四同步”(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今后新建路灯设施交接顺畅;

四是拓展照明范围,消除安全盲点,将照明设施的设置范围拓展至道路、隧道、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实现设置的精细化、人性化。

同时要抓紧配套文件《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路灯设施建设运行技术标准》的修改完善工作,配和新《规定》落地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照明管理工作落实,严格管理制度,做到精细长效,依法加大考核,研究制定新的考核办法,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城市照明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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