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道209省道340中阳县过境公路改 线工程(唐石板沟隧道)
2015-05-15 06:00:21
安装信息网 所属区域: | 山西 | 加入时间: | 2015.05.13 |
项目性质: | | 进展阶段: | 环境评估 |
投资金额: | | 资金来源: | |
业主单位: | 吕梁晋昌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 设计/建设单位: | 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db:企业性质]
申报方式:[db:申报方式]
审批机关:[db:审批机关]
主管单位:[db:主管单位]
建设周期:[db:建设周期]
资金到位:[db:资金到位]
项目所在地:[db:所在地]
项目主要设备:[db:主要设备]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简介:一、建设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国道209省道340中阳县过境公路改线工程
1.2 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中阳县境内,线路起点位于中阳县东南的谷罗沟,终点位于道棠村。
1.3 路线走向及建设规模
路线走向:本项目线路起点位于谷罗沟,与现有省道S340(SK57+800)设置互通立交连接,然后路线跨东川河后下穿孝柳铁路大桥桥孔,进入新庄沟后设和家沟隧道(1235m)至和家沟,然后以唐石板沟特长隧道(3865m)、枝柯隧道(1375m)至姚家岭,设姚家岭隧道(785m)后跨越苏村沟,自苏村东侧后继续以隧道穿越山体进入朱家岭隧道(840m),出隧道后跨沈家沟进入大峁隧道(1240m),经张子山南、赵家山、高家墕后进入小米沟,自道棠村南侧出沟后与省道S340(G209)(SK85+200)设置立交连接。
主要工程规模:本项目推荐路线全长27.87公里,设隧道13925米/12座,其中特长隧道3865米/1座,长隧道4935米/4座,中短隧道5125米/7座;桥梁1652米/7座,其中,大桥1540米/5座,中桥112米/2座;涵洞30道;互通立交2座,收费站1处。设计速度60km/h,路基标准横断面宽度23m。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社会环境:主要是道路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征地安置、居民通行等方面的影响;
生态环境:主要是道路建设对沿线植被、农业生态环境和景观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环境:主要是施工期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生活废水及运营期生活污水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
声环境:主要是施工期施工机械和车辆产生的噪声以及营运期通行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环境空气:主要是施工期道路扬尘、材料露天堆放扬尘、土方扬尘等以及营运期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社会环境减缓措施:在施工前规定施工界线,将施工范围控制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严禁越界施工和破坏界限范围外的植被和建筑物,加强施工管理,在施工时禁止将施工物资随意堆放等。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选线;进行适宜的绿化和景观设计;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及时做好道路占地的施工压实工作等。
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工地车辆及设备冲洗废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确保施工废水不外排;营运期少量生活污水排入旱厕。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加强施工管理,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夜间施工、禁止鸣笛、加强道路绿化、设置降噪措施等。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洒水抑尘、施工材料覆盖、运输车辆加盖、清洗,加强交通组织等。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国道209省道340中阳县过境公路改线工程的建设能够改善当地道路网络,促进中阳县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施工期和营运期对沿线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只要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制度,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公示后,以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以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及索取建设项目补充信息的期限为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吕梁晋昌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0358-8228592 联系人:林先生
环评单位: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0351-4061615 联系人:李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注意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沿线村庄、单位职工或团体、组织和管理部门。
2、征求的主要事项:主要征求公众对项目的选线是否认可,着重关心该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了解公众对本项目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公众参与调查主要采取座谈会或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形式进行,或直接打电话或发邮件给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及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15年5月13日-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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