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江西省东乡县路灯管理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5-12-21,公告主要内容为:抚州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东乡县城东物流园及舒同东路东延伸道路路灯项目(招标编号:FZYG-15-051)公开招标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所属区域:江西-抚州-东乡县,所属行业分类:路灯,招标代理: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江西省东乡县路灯管理所,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一、原招标文件:
1.30.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凭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有关部门验收报告及有关凭证、退款收据无息退回),有效期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
2.付款方式:产品到现场后交付使用完毕且无异议,经验收合格后以电汇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70% 的货款,通电验收合格后付10%,余款20% 在正常使用 3-5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3. 七、安装调试及验收等要求(如有)
1.由卖方负责对产品进行免费安装调试。
1.1 卖方负责制定具体的安装、测试的进度计划,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时间表。
1.2 安装、测试所需的工具由卖方解决,卖方负责准备安装、测试所需的资料,并负责指导买方人员掌握和使用这些技术资料。
1.4安装、调试及其他服务人员条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有关安装、调试、其他服务所需人员(包括在本项目中负责的总部主管人员和现场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其姓名、年龄、学历、资质、履历、类似项目或工程经验等。若该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合同中所承诺的服务,中标单位应提供同等资质人员替代其执行合同,该人员需获得采购方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负。投标文件需详细注明该人员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职务和责任以及服务时间,同时确认其服务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方告结束,所有由其提供的服务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 .验收 2.2通过买方认可的现场验收后,进入试运行阶段。在经过正常试运行一周后,进行合同验收。合同验收开支由中标单位负责。
3、售后服务:
3.1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买方可以派出技术人员参加,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指导,在设备试运行期间,卖方应根据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现变更为:
1.30.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凭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有关部门验收报告及有关凭证、退款收据无息退回),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2.付款方式:产品到现场后交付使用完毕且无异议,经验收合格后以电汇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70% 的货款,通电验收合格后付20%,余款10% 在正常使用 2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3.七、指导安装调试及验收等要求
1.卖方应对产品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
1.1 买方负责制定具体的安装、测试的进度计划,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时间表。
1.2 安装、测试所需的工具由买方解决,卖方负责准备安装、测试所需的资料,并负责指导买方人员掌握和使用这些技术资料。
1.4买方应安排1-2名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包括其姓名、年龄、学历、资质、履历、类似项目或工程经验等)。若该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合同中所承诺的服务,中标单位应提供同等资质人员替代其执行合同,该人员需获得采购方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负。投标文件需详细注明该人员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职务和责任以及服务时间,同时确认其服务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方告结束,所有由其提供的服务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 .验收 2.2货物验收开支由卖方负责。
3、售后服务:
3.1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指导,在设备试运行期间,卖方应根据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使用和维护工作。
其余事项不变。
此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