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崇义县人民法院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04-11,公告主要内容为:赣州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关于崇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智能化系统项目(编号:JXZF2016-CY-G003)的招标文件内容变更公告变更公告,所属区域:江西-赣州-崇义县,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采购业主:崇义县人民法院,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受崇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崇义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智能化系统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经采购人确认,现对该项目2016年4月6日公布的招标文件内容就有关事项第一次变更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评分标准中:
3.2
售后服务保障
4分
1. 若货物出现问题影响使用,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电话响应,4小时内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到达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得2分)。若货物出现问题影响使用,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电话响应,8小时内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到达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得1分)。否则不得分。
评审依据:以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响应承诺和投标供应商营业场所到崇义县人民法院的路程确定。
2. 投标供应商于2015年12月1日前在赣州市内注册有公司且有10(含)人以上的得2分,5(含)人以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评审依据:以投标供应商工商注册证明、服务队伍人员名单及提供以上员工在本企业在赣州市缴纳社保的扫描件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人员清单扫描件,同时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为准。
现更改为:
3.2
售后服务保障
4分
1.若货物出现问题影响使用,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电话响应,4小时内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到达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得2分)。若货物出现问题影响使用,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电话响应,8小时内组织专业服务队伍到达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得1分)。否则不得分。
评审依据:以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响应承诺和投标供应商营业场所(售后服务点)到崇义县人民法院的路程确定。
2.投标供应商在赣州设置有专门售后服务点且有售后服务人员5(含)人以上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评审依据:以投标供应商工商注册证明、服务队伍人员名单及提供以上员工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扫描件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人员清单扫描件,同时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为准。
此更改公告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江西中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