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阿尔山市财政局阿尔山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招标公告的更正公告
所属区域: | 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 | 招标业主/代理: | 阿尔山市财政局/ |
加入时间: | 2017.06.08 | 截止时间: | |
摘要:本公告受阿尔山市财政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6-09,公告主要内容为: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所属行业分类:财政局,采购业主:阿尔山市财政局,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2017年06月07日 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阿尔山市财政局委托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http://www.nmgp.gov.cn)上发布了阿尔山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阿财购准字【2017】第141号)的招标(采购)公告,因内容变更,现在对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
1、原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更正为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长春市营业执照的车辆维修供应商应具备二类及以上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资质企业或4S店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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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公告中的报名材料说明:
,更正为
1、A4纸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含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等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若三证合一则只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及企业法人的《无行贿犯罪结果查询告知函》(须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人身份证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维修人员资质证书(高级技师或技师证)。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被授权人)须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罕山中街83号,公铁立交桥北侧,原盟公安局一楼秦圆圆 0482-8370079)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报名时需携带U盘。
3.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邮箱、电话、传真)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拒绝受理非授权委托人等其他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办理相关事宜。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am.gov.cn)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4.公告发布媒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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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关键字:财政局,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