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百色水库灌区管理中心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11-13,公告主要内容为:百色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银屯~凡平隧洞工程施工第三次招标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一,所属区域:广西-百色,所属行业分类:水库,招标代理: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百色水库灌区管理中心,招标编号:GSZBDL-BS-2018001(重,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银屯~凡平隧洞工程施工(第三次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SZBDL-BS-2018001(重2))进行澄清通知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13页“10.3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原件”的“上述业绩在评标结束后次日内退回投标人”,与招标文件第7页“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3、业绩要求:无要求”及招标文件第11页、第21页“3.5.3本项目资格审查对业绩无要求,投标人可视情况提供”约定不一致,“上述业绩在评标结束后次日内退回投标人”是否应删除?
答复1:删除招标文件第13页“10.3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原件”的“上述业绩在评标结束后次日内退回投标人”。
问题2:招标文件第345页“(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4.1 中所列的条件所需的其它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打印件或复印件。”如条款中提及的内容为承诺书,是否提供承诺书即可?
答复2: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第127页16.1 (4)“B、炸药、火工材料在承包人向物资公司采购前报发包人(监理人)备案,以采购时提供的发票价格的平均价为结算期价格;”此处“以采购时提供的发票价格的平均价为结算期价格”,因施工时段炸药使用量的不同,只单纯的用采购时的发票价格来取平均价,对整个项目火工材料价格的影响较大,能否修改为“以施工时段的使用量及采购时提供的发票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结算期价格”。
答复3:招标文件第127页16.1 (4)“B、炸药、火工材料在承包人向物资公司采购前报发包人(监理人)备案,以采购时提供的发票价格的平均价为结算期价格”更改为“B、炸药、火工材料在承包人向物资公司采购前报发包人(监理人)备案,以施工时段的使用量及采购时提供的发票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结算期价格”.
其他内容不变。
联系方式
招标人:百色水库灌区管理中心
联系人:简工
电话:0776-2820358
传真:0776-2834347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工
电 话:0771-5709729
传 真:0771-5709719
电子信箱:gszx121@163.com
监督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监督电话:0771-2185092
招标人:百色水库灌区管理中心(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