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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平城区公建绿地五标养护项目的更正公告[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03-19 17:16:09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浙江-杭州-余杭区 招标业主/代理:  杭州市余杭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9.03.19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杭州市余杭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3-19,公告主要内容为:浙江杭州临平城区公建绿地五标养护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浙江-杭州-余杭区,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杭州市余杭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招标编号:JZCG2019-005,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城区公建绿地五标养护项目的更正公告","noticeType":4,"noticePubDate":"2019-03-19 14:51:33.0","noticeContent":"

一、更正人名称: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名称:临平城区公建绿地五标养护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JZCG2019-005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19-3-8

五、更正理由:采购人要求。

六、更正事项:

序号

更正事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前附表6;支持中小企业

价格扣除: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具体品目确定相应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照“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根据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6 %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必须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本单位、制造商(如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价明细表中说明制造商情况。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2-3%)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

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

2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之专用条款36.3、商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0)

10)中小企业证明材料(必须按照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10)中小企业声明函;网页证明资料或有效《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

3

37.2.2、技术分;3、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否则不得分。

2、园林技师:具有市级(含)以上园林管理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1人得3分,没有不得分;

2、园林技师:具有市级(含)以上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1人得3分,没有不得分;

4

十、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十、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承诺书

我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主营业务属于

行业((1)农、林、牧、渔业(2)工业(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6)交通运输业(7)仓储业(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11)信息传输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14)物业管理(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其他未列明行业),并提交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利润表、企业资产负债表);

3.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证明材料(1-12月份社会保险基本结算表或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能证明其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

     我单位承诺:以上提交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经办人签字:

职    务:

联系电话: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十、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注: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后)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说明: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如投标人提供非本企业制造的货物,须提供制造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如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各方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须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投标前一周内,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七、其他事项:其余事项不变,本通知为采购文件(项目编号:JZCG2019-005)的更正内容,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凡采购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戚佳波, 联系电话:0571-89167015, 传真:0571-89167022

地址:余杭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鼎盛大厦17楼

2、采购人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市政绿化河道监管中心

联系人:金华峰,联系电话:0571-86230584,传真:0571-86230584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余杭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中路236号余杭财税大楼

 联系人:杜国强,联系电话:0571-89180113,传真:0571-89180113

      





原公告:浙江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城区公建绿地五标养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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