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桂林市临桂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5-30,公告主要内容为:广西桂林桂林市临桂区大律五组原住民安置特色街区道路管网工程项目第二次澄清,所属区域:广西-桂林-临桂县,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代理:广西桂碧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业主:桂林市临桂区城市管理监督局,招标编号:LGGK2020012,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桂林市临桂区大律五组原住民安置特色街区道路管网工程
二、招标编号:LGGK2020012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现对桂林市临桂区大律五组原住民安置特色街区道路管网工程(项目招标编号:LGGK2020012)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改:
(1)原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现更改为: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工程量清单;(9)本工程预算控制价造价成果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实际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图纸设计变更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7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经评审备案的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除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前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施工场地红线范围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工程竣工后归还发包人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同通用条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调整办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2、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并在结算审批时出具发包人接收档案资料清单证明。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全套竣工资料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农村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2、发包人按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后,农民工工资按桂劳社发【2009】50号文件执行,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以承包人名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并以承包人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500元/人?次(人民币)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500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通知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3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200元/人?次(人民币)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地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3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2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人?次(人民币)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履约担保(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无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同通用条款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监理不能到达现场,且未进行书面延期要求超过24小时,承包人可视为该需隐蔽验收部位,验收合格,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后7天内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 ]16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管理人员名单,含职称、职务并附相关人员岗位证书等复印件;(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施工组织设计中约定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同通用条款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手续不全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及发包人有关的停工通知,以上不利物质条件延误工期的相应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相应赔偿承包人;属于政府和环境等原因引起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
(2)持续3天以上暴雨级的天气;
(3)5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同通用条款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投标报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预算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算术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时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协商定价不再参与下浮);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预算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协商定价不再参与下浮),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4)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关的工作不能以实物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及估值时,则按以下的方法计算:若工程量清单中有计日工价目表,则以计日工价目表中相应的项目计价;若计日工作价目表中无类似项目,则按三方协商的价格估值。附带条件为,承包人须提交每天用于该项工作的时间的记录、相关工人的姓名及经发包人、监理人复核的所用物料的清单。上述数据须于该项工作执行后的一星期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人。
(5)暂定价调整方法为:暂定材料价格部分仅调整合同实施期间材料市场价与暂定价之间的材差并计相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书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由承包人申报单价,发包人组织监理人、造价审核机构共同询价确定。如发包人认为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需要进行市场询价的,应以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组成)调查确认的单价为准。
(6)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7)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注:无信息价的,通过市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的材料套用定额时,材料价格部分结算时不再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若本工程材料由于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比2020年第1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公布价格相差±5%(含5%)以上时,材料价格可以进行调整(材料价格以合同施工期间内《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平均价格为准),调整方法:材料价格高(低)出±5%(含5%)以上部分×(中标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该部分费用列入税前独立费。在工程施工期间,国家如有新的人工费调整政策文件出台,可按国家相关文件进行人工费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2)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3)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4)其它: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工程款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变更部分、增加工程及合同外工程经桂林市临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临桂区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合同内进度款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同意的)的 80%。结算经桂林市临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临桂区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承包人同时开具含质保金在内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正规发票) ;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确认无质量返修问题后返还(无息)。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工期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0.4‰/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2%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具备竣工收条件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工程最终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参照通用条款7.5.2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移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现场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等调离施工现场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立即退场,退场标准参照13.6.1的规定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约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7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市建协字【2009】3号文须缴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请按以上内容执行,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桂林市临桂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联系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773-5598133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碧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贲工 联系电话:18278338965
2020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