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8-28,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晋中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山西-晋中,所属行业分类:通信,招标编号:JZBZC-CH1200068号,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ZBZC-CH1200068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8月14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澄清内容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18页/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4.产品演示、4.1.样品演示、4.2.样品性能等条款之评审标准过于主观。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样品演示是评标委员依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和样品在同一环境和标准下进行演示,并根据评审标准要求,演示内容、效果横向对比后将分值量化到不同的得分区间,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演示,并非以评委主观意识作为评分认定标准。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18页/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4.产品演示/4.2.样品性能之评审标准为:根据演示样品的工艺、兼容性、实用性、扩展性横向比较酌情打分,优6-8分,良3-5分,一般分1-2分;
我司认为“优”、“良”“一般”等标准,是以评委的主观意识作为评分认定标准,缺乏足够的客观依据,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之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因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同,制定基础性能评审标准无法体现产品兼容、实用性等真实情况,因此无法在标前对样品具体的性能标准进行统一细化和量化,只能在开标现场提供的样品结合晋中市应急管理局模拟使用场景,同一环境、同一标准下对产品的工艺、兼容性、实用性、扩展性能横向对比进行打分,而非以评委主观意识作为评分认定标准;且招标文件已将演示样品“工艺、兼容性、实用性、扩展性”不同结果量化为“优6-8分、良3-5分、差1-2分”,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样品演示是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所招产品质量性能的保障,评标现场各投标人演示环境均相同,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三)、问询事项1:招标文件第22页/技术参数/序号1/性能参数中:4.支持北斗、GPS双模定位;9.支持GPS、北斗双定位;★11.支持智能降噪功能,不限于噪音源的方向,能保证对讲机在嘈杂环境下能提供清晰的语音,噪声抑制能力不小于25dB;★14.支持喇叭导水功能,在暴雨、消防员高压水枪灭火等工作环境下对讲机喇叭容易进水,现场工作人员无需甩动对讲机,水就能正常导出,保证对讲机音质清晰、声音响亮。技术参数不明确,是否需要提供检测依据或现场演示?
序号1,PDT手持终端性能参数中:第4条支持北斗、GPS双模定位;与第9条支持GPS、北斗双定位参数有什么区别?第11条支持智能降噪功能是需要怎么证明,需要提供智能降噪功能的检测报告吗?第14条中支持喇叭导水功能怎么证明,需要提供导水功能的检测报告吗?若需要检测报告请招标代理机构明确备注注明。依次类推多模及别的,参数不明确。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PDT手持终端性能参数中:第4条支持北斗、GPS双模定位,与第9条支持北斗、GPS双定位,为同一功能要求,属参数要求重复,对招投标不构成影响;第11条、第14条所列功能参数要求明确、清晰,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者证明。
评标过程中详细充分的资料对投标有利,请根据所投产品实际性能进行以响应投标,不得虚假应标。
(四)、问询事项2:招标文件第18页/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4.产品演示、4.1.样品演示、4.2.样品性能等条款之评审标准过于笼统和主观,没有明确演示方案即:明确演示哪几台设备及哪几个功能,是否技术参数中所有设备都需要现场演示,加★是否都需要演示,否则不得分?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技术评审/4.产品演示中,已将所需演示样品名称指出,演示内容及演示方案需由根据自身投标产品、招标文件要求和应急现场模拟环境下进行演示;最终由评委会在同一演示标准情况下进行横向对比打分。
(五)变更后文件获取及开标时间:
获取时间:2020-08-18至2020-08-24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0-09-0910:00:00
更正日期:2020年8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刘先生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东南外环520号
联系方式: 1510354069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定阳路500号巨燕财富广场2号楼市民之家1203室
联系方式:0354-302242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段庆鸿
电话:15235430909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