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新建发热门诊等设施用房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答疑(01)
各投标人:
现对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新建发热门诊等设施用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问: 1、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6条税金约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增值税须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填报,支付及结算时按相关政策调整计取”。若按招标人给定金额填报,将导致计算税率变化,是否应调整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增值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后填报,支付及结算时按相关政策调整计取”?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增加表-(四)投标报价表-2.4增值税,的备注:“按招标人给定金额填报”,若按招标人给定金额填报,将导致计算税率变化,是否应调整为:“增值税率按9%计取”?若调整,投标报价清单-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4增值税备注同步调整。
答:问题1:不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填报。
问题2:不调整,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填报。
问: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条第(4)条“为保证项目品质,承包人在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承包人中标的工程建设费(扣除暂列金)最高设计限价范围内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上述限价,如若超过,需修正调整设计,修正及调整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设计除须满足施工所需要求外,还应能满足确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及采购订货的要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限需另行协商沟通,建议增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限,另行协商”。
答:不增加,按专用合同现有约定执行。
问:关于“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和“招标文件合同”的疑问: 问题一: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8.2.4.3.2条以及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8.1条:“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存在多种级配时,无论投标人采用碎石或是砾石混凝土,材料调差时均以碎石混凝土(混凝土按最大粒径)计算出的基准价并以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碎石混凝土(混凝土按最大粒径)的单价进行调价。天府新区信息价中没有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标号,采用成都市信息价对应标号价差±天府新区信息价进行组价;……”。天府新区信息价为基准价不应为减数,故不应使用“±”符号,是否应调整为“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存在多种级配时,无论投标人采用碎石或是砾石混凝土,材料调差时均以碎石混凝土(混凝土按最大粒径)计算出的基准价并以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碎石混凝土(混凝土按最大粒径)的单价进行调价。天府新区信息价中没有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标号,采用成都市信息价对应标号价差+天府新区信息价进行组价……” 问题二:4、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8.2.4.3.3条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8.1条:“不带E钢筋的调价确定原则:不带E钢筋与带E钢筋综合,均采用信息价中带E钢筋价格”明确不带E钢筋按照带E钢筋价格调价,28.2.4.3.4条约定“HRB500螺纹及盘螺的调价确定原则:采用当期HRB400螺纹及盘螺的单价基础上增加相应不含税价进行调价”是否有误,应调整为“HRB500螺纹及盘螺的调价确定原则:采用当期HRB400E螺纹及盘螺的单价基础上增加相应不含税价进行调价”。 问题三:5、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9.2条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3.3.2.2条:“只有类似于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清标修正后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算,类似项目即为:变更项目与原清单项目仅是主材发生变化,调整办法为在原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基础上调整主材材料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是否公式描述有误,应区分信息价材料价差和认质核价材料价差,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认质核价材料不下浮。是否应调整为“只有类似于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清标修正后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算,类似项目即为:变更项目与原清单项目仅是主材发生变化,调整办法为在原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基础上调整主材材料费价差。信息价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认质核价材料费价差=认质核价材料-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 问题四: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9.3条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3.3.2.4条:“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需重新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根据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和配套文件编制的综合单价×(1-总体下浮比例)(其中,综合单价中无信息价的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下浮)”,明确约定认质核价材料不下浮,但29.5条在计算材料设备费价差时计算公式为“材料设备费价差=(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计算式认质核价材料进行了下浮,此处公式是否括号有误,应调整为“材料设备费价差=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
答:问题1: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8.2.4.3.2条以及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8.1条“采用成都市信息价对应标号价差±天府新区信息价进行组价”调整为“采用成都市信息价对应标号价差+天府新区信息价进行组价”。
问题2: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8.2.4.3.4条约定“HRB500螺纹及盘螺的调价确定原则:采用当期HRB400螺纹及盘螺的单价基础上增加相应不含税价进行调价”调整为“HRB500螺纹及盘螺的调价确定原则:采用当期HRB400E螺纹及盘螺的单价基础上增加相应不含税价进行调价”。
问题3: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9.2条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第13.3.3.2.2条: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调整为“信息价材料费价差=(新增材料价格-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认质核价材料费价差=认质核价材料-招标控制价中材料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
问题4:已标价清单编制说明及报价要求第六款第29.5条“材料设备费价差=(认质认价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调整为“认质核价材料设备费价差=认质核价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1-总体下浮比例)”。
问:《已标价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中“分部小计”、“小计”、“本页小计”、“合计”等未进行统计的行,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是否也不需要进行汇总统计,请招标人明确。
答:不需要统计。《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款有约定“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中存在有对《已标价清单》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等招标人要求按格式填报的内容)进行修改的(评标时不做作为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后招标人将按照招标人给出《已标价清单》格式,并结合相关清标原则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清单》进行修正。”
招 标 人:成都天投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军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