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各位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我司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12.4.4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该条款与国家法律条款相抵触,依法应为无效约定。请招标人慎重考虑,确保约定合法有效,建议修改为“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7.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无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顺延工期,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予承担。 与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和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约定明显相悖,此条约定剥夺了承包人提出价格调整的权利,请发包人谨慎考虑,予以调整为: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有权解除合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成都新蓉华文旅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