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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
2016-05-25 12:40:33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天津-红桥区 招标业主/代理:  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6.05.25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05-25,公告主要内容为:天津红桥区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所属区域:天津-红桥区,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招标编号:HCBYCG-2016-006,招标文件售价:1.,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的委托,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招标编号HCBYCG-2016-006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前来投标(被行政处罚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

2.项目编号:HCBYCG-2016-006

二、项目内容

1、项目概况:和苑街智慧社区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及项目需求。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三、项目预算:1150000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国内产品;采购非进口产品;环保节能产品;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须提供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要求: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受权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受权人一致)参加开标会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16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57月至12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须提供2016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纪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6.投标人须提供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标单位公章

7.本项目不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1.获取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2016525日至2016527日,每日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文件的地点: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7号楼三层)。

3.获取文件的方式:发售,现场领取。

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600元。(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663日上午093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北京时间201663日上午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7号楼三层)。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居东红

2.联系方式:022-58691077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红桥区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郑东平    电话:13752061864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7号楼三层。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58691077

4.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2-58691077

5.采购代理机构汇款银行及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宾水西道支行

行号:103110019014

账号:190101040013795

名称: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谈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红桥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即自 2016  5  25 日起至 2016 27 日止。

 

 

2016 5月25

关键字:其他,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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