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5-11,公告主要内容为:吉林长春长春丰越公司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所属区域:吉林-长春,所属行业分类:移动,招标代理: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业主: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招标编号:WZZB-2017-113-2,招标文件售价:300,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WZZB-2017-113-2
1、本招标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设备采购已获得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文件批准,招标人为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项目名称: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设备采购
2.2招标范围:采购移动存储设备(如优盘、移动硬盘等)安全管理系统设备,包括硬件及系统软件
2.3供货日期:2017年8月1日前设备到货
2.4质量标准:符合国际、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2.5服务地点: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3、投标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均可参加报名:
投标人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能满足采购内容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格: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系统集成、电子设备销售或网络设备等;
(2)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所供产品原厂商出具产品授权函、产品原厂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产品原厂商出具的本地化技术服务证明文件;(3)投标人提供近3年内不少于3项(2014年-2016年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此类产品的销售业绩
注:①合同主体方为本次投标人自身,投标人母公司、子公司或兄弟公司的业绩无效。
②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等证明资料如不能明确体现本条规定的内容,须提供一份针对该业绩合同的书面说明,说明中须同时载明业主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供招标人核实。书面说明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以上条款需要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被政府主管部门和一汽集团公司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招标人将拒绝其在取消投标资格的期限内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本次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
3.6 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须是潜在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委托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凡有资格的投标人,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告第3条所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到招标公司登记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相关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参与投标的本地企业及外省企业可以将报名资料盖公章彩色扫描件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进行网上报名,同时须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电话确认相关资料是否合格。
4.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费用需投标人以个人或投标人基本账户形式存入收款人指定银行账户,不收取现金)。
5、投标申请人可从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锦程大街2769#) 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7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 时00分(节假日休息)。
6、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6日09时30分。
7、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下列媒体上发布: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春丰越公司
电 话:0431—81505678-5005
联系人:吕升辉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一汽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大街2769#
邮 编: 130011 联系人:费女士、曲女士
电 话: 0431-85903863、85908804
电子邮件:1770744718@qq.com
银行帐号:4200222409200014843 行号:10224100012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
注:招标公告内容如有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