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6-07,截止日期:2017-07-11,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泉州安溪县医院门诊医技楼工程施工监理,所属区域:福建-泉州-安溪县,所属行业分类:监理,招标代理: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编号:安溪施招(2017)044号,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安溪施招(2017)044号 | ||||||||||||||||||||||||||||||||
开标时间:2017-07-11 | ||||||||||||||||||||||||||||||||
所属行业: | ||||||||||||||||||||||||||||||||
标讯类别: | ||||||||||||||||||||||||||||||||
资金来源: | ||||||||||||||||||||||||||||||||
招标代理: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业主名称: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所属地区: | ||||||||||||||||||||||||||||||||
招标公告 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受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安溪县医院门诊医技楼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1.招标编号: 安溪施招(2017)044号 2、批文审批单位及编号: 安溪县发展与改革局(安发改审〔2017〕85号) 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为59631.34m2 ,地下建筑面积:22715.6m2,地上总建筑面积:36915.74m2;地上11层,地下2层,檐口高度45.3米;工程造价171537411元; 4.招标内容及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红线范围内施工图涉及的所有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与文明管理、工程签证及进度款审核、工程施工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审核把关等的监理工作。 5.标段划分: 一个合同段 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及单位自筹 7.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8.工程施工计划工期: 663日历天; 9.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施工计划工期实施监理,直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结算,且至质量保修期满为止。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 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专业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专业为准,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的,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 4. 拟派本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得外聘。 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保证金为 5万元人民币,投标申请人应于开标前一天17:00时前,由企业法人所在地基本帐户开户行汇达(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人指定账户: 帐户名称: 安溪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 开户行1: 中国建设银行安溪县支行 帐号: 35001656407050001905 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编号(格式:安溪施招(2017)044号)并要求受理银行录入凭证。 注:投标人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其投标保证金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4〕33号)文件。 三、本次招标工程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四、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及方法 1. 发售时间2017 年 6 月 8 日8:00至2017 年 6 月 12 日18:00(北京时间)。 2. 获取方法:以不记名方式登录“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支付 50 元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在后续阶段可通过网上提交质疑书及下载答疑纪要;并打印”报名回执”,须自行保存好电脑随机生成的“报名号”及密码。投标人如需购买本项目图纸,请向招标代理机构预约订购,图纸另计,售后不退。订购图纸预约电话:0595-26009875。 五、投标人应于2017年7月1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逾期将不予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持投标报名回执,否则将不受理。招标人将于同一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 六、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北京时间)及地点
安溪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楼三层
监管部门或机构名称: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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