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2-23,公告主要内容为:安徽铜陵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招标公告,所属区域:安徽-铜陵,所属行业分类:绿化,招标代理:安徽,采购业主: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根据《铜陵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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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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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32317153.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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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
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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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 |
名称: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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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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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项目情况:根据2019年10月16日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市住建局工作的指示、市政府办《关于市政园林管护工作交办事项的通知》(2019年第47号)要求,市住建局会同市建投公司等有关单位认真梳理了西湖新区范围内市政、园林绿化等竣工项目基本情况,其中涉及市政道路21条,面积2466952平方米,桥梁和隧道8座,并包含桥隧检测;涉及绿化管护项目42个,绿地面积3472092.6平方米,水面面积3100000平方米,行道树14974株(其中法梧755株)。按照市政道路2元/平方米,绿地6.26元/平方米、行道树100元/株、法梧行道树200元/株标准测算,年管护经费共32317153.68元。现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推进市政园林绿化管护工作的会议备忘录》(2020年第1期)精神,请求将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委托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护。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组建成立,属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并实行市场化运作。经过2019年新的一轮机构改革,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重大项目代建和西湖新区的建设,负责西湖新区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等,下辖12个内设机构和4个子公司,拥有环保三级资质和市政三级资质,同时具备管理运营超大面积城市园林绿地和市政道路、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和经验,现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8人以及大量长期从事市政园林绿化管护运营的一线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该企业配备的2艘绞吸船和1艘控藻船等特种作业车(船),能够保障对西湖湿地、秀水河等大型景观水体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确保水质达标。该公司成立以来,不仅承担了大量市政道桥、园林绿化、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还负责4.75平方公里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铜陵西湖湿地公园的管护运营工作,同时,该公司所属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长期承担中心城区200万平方米核心绿地管护任务,社会评价良好。该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近年来年度融资规模均超30亿元。 鉴于该项目大部分为该公司自建或代建项目,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归属性,有利于高效精准地开展各项养护管理工作,避免前期投入巨资高标准建设的精品工程,因管护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大的损失或倒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政府资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同时也确保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质量从严从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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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 1 条(必须选择):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 一、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推进市政园林绿化管护工作的会议备忘录》(2020年第1期)精神,市政园林绿化管护工作事关城市品质和发展质量,为确保管护经费应保尽保,管护质量从严从优,铜陵市人民政府明确铜陵市西湖新区范围内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由铜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并委托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护。同时,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铜陵市委十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也是引导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打造城市综合运营商的需要。 二、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工作业绩。该公司属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拥有环保三级资质和市政三级资质,同时具备管理运营超大面积城市园林绿地和市政道路、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和经验,并拥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大量长期从事市政园林绿化管护运营的一线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该企业配备的2艘绞吸船和1艘控藻船等特种作业车(船),能够保障对西湖湿地、秀水河等大型景观水体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确保水质达标。该公司成立以来,不仅承担了大量市政道桥、园林绿化、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同时还负责4.75平方公里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铜陵西湖湿地公园的管护运营工作,同时,该公司所属铜陵育秀植物园有限公司长期承担中心城区200万平方米核心绿地管护任务,社会评价良好。该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近年来年度融资规模均超30亿元。 三、本次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管护项目大部分为该公司自建或代建项目,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归属性,有利于高效精准地开展各项养护管理工作,避免前期投入巨资高标准建设的精品工程,因管护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大的损失或倒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政府资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为了确保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质量从严从优,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因此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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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产生方式: |
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关专业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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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名单 |
1、姓名:桂文海 工作单位: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职称:高级工程师 2、姓名:江锡安 工作单位: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职称:专职律师 3、姓名:陈延青 工作单位:安徽世华会计事务所 职称:注册会计师 4、姓名:马德娟 工作单位:铜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职称:高级工程师 5、姓名:管玉明 工作单位:铜陵市园林管理局 职称:高级工程师 6、姓名:朱兴义 工作单位: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局 职称:高级工程师 7、姓名:洪正福 工作单位: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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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是否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经论证,我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1条(必须选择):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唯一是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 1、符合市政府《关于市政园林管护工作交办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2、为优化资源配置,打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运营商的需要; 3、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原项目的建设主体,拥有雄厚的资金和管理运营实力,专项的环保和水质处理资质,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4、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一线管护人员,有丰富的市政园林绿化专业管理维护经验以及品种齐全的专业工具和设备,唯一满足大规模城市运营管理需要。 鉴于为了确保铜陵市西湖新区市政园林绿化竣工项目管护有序进行,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因此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姓名:桂文海 工作单位:铜陵市清华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职称:高级工程师 2、姓名:江锡安 工作单位: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 职称:专职律师 3、姓名:陈延青 工作单位:安徽世华会计事务所 职称:注册会计师 4、姓名:马德娟 工作单位:铜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职称:高级工程师 5、姓名:管玉明 工作单位:铜陵市园林管理局 职称:高级工程师 6、姓名:朱兴义 工作单位: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局 职称:高级工程师 7、姓名:洪正福 工作单位: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字:桂文海、陈延青、马德娟、管玉明、江锡安、 朱兴义、洪正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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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13856268878 |
联系人:洪先生 |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6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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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财政局: |
联系电话:0562-2129850 |
联系人:政府采购科 |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义安大道北段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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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0562-2189192 |
联系人:交易管理科 |
地址:铜陵市铜官区学士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投资大厦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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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8956247978 |
联系人:俞工 |
地址:铜陵市郊区民福家园2#网点3层(农业银行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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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 |
2020年2月21日起五个工作日,不计当日。 |
备注: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加盖公章)形式将意见反馈给以上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