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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
2020-11-13 02:10:53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安徽-安庆 招标业主/代理:  /
加入时间:  2020.11.12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11-13,公告主要内容为:安徽安庆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安徽-安庆,所属行业分类:民政局,招标编号:CG-AQ-2020-016AQZB-2020-0003,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G-AQ-2020-016 AQZB-2020-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1023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质疑回复

各投标人:

关于“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二次)(项目编号:CG-AQ-2020-016 AQZB-2020-0003)”质疑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对招标文件P22:“26.3综合评分中/1.综合实力/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 分;CMMI3 或以上认证的得1 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达到成熟度叁级及以上的得1 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3 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 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询的服务认证(GB/T37276-2018)的得3 分(认证的服务须与本项目采购的养老信息化内容相关)”,以及“26.3综合评分中/1.综合实力/2、投标人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示范企业名单的得3 分;投标人产品及服务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得3 分。(示范企业、推广目录产品及服务须与本项目所要求的养老信息化内容相关)”。

问题:(1)招标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公开举行,以上评分项中满足条件的投标人指向太明显,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我国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根据我国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评分办法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示范企业名单具有对申办人有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有要求,这与87号令中的约定相违背。

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评分项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2、对招标文件 P22:“26.3 综合评分中/2. 项目团队/1、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得 1 分。2、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 3 分。3、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得 3 分。4、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级工程师证书,得 1 分。”

问题:本项目团队人员得分设置明显倾向性,无论从以上人员岗位证书在项目团队中的重要性,还是这些证书在社会实践中的含金量均与本次设置的得分标准不相符,分值的设置不得不让其他潜在投标人质疑,是否专为某家公司而设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评分项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3、对招标文件 P22:“26.3 综合评分中/项目业绩./ 1、投标人承接过 2017年7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区县级以上(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或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每个业绩得 0.5 分,满分得 5 分。注:业绩须提供①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②由合同甲方(采购人)出具的合同在履约中或履约完成的资金拨付凭证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一材料则该业绩不得分。”

问题:(1)2017 年完成过 10 个养老服务信息化或电子政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指向性太明显,违法法规见本质疑函第 1 条;

(2)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资金拨付证明材料,与项目无关内容,却作为本项目的评分项,不合理;

(3)养老服务信息化或电子政府信息化属于普通信息化项目而招标文件却将其作为特定行业业绩,此条违反了我国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供资金拨付证明是为了证实业绩的真实性。该评分项设置不属于以设置明显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4、问:招标文件第22页评分因素“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内“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3 分”、“投标人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根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请条件第一条:净资产需在800万元以上,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资格第一条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用此两项资质作为评标加分项,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国家在大力扶持中小企业,此条也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强烈建议取消此条款。

相关证实网站: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707/t20170718_8541199.htm

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310/t20131029_3587673.htm

http://www.gov.cn/flfg/2009-03/11/content_1256595.htm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411/t20141106_219511.html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评分项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5:问:招标文件第22页评分因素“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内“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询的服务认证(GB/T37276-2018)的得3分(认证的服务须与本项目采购的养老信息化内容相关)”,本条描述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询的服务认证,是国家标准委颁发的推荐标准,是对养老机构服务等级的认证标准,而本次招标内容是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及运营,非对养老机构本身的服务进行评价,有此认证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具有严重的倾向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版)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因此强烈建议取消此条款。

相关证实网站:

http://www.gov.cn/flfg/2011-12/29/content_2034519.htm

http://www.gb688.cn/bzgk/gb/newGbInfo?hcno=DDB955F6E857C91A6534921ACF8725CA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平台演示时需要演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功能,该服务认证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

6、问:招标文件第22页评分因素“综合实力”的评分标准内:“投标人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示范企业名单的得3 分;投标人产品及服务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得3 分。(示范企业、推广目录产品及服务须与本项目所要求的养老信息化内容相关)”,同疑问1,关于入选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示范企业名单以及工信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均对企业营业收入做了明确要求,用此两项资质作为评标加分项,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国家在大力扶植中小企业,此条也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强烈建议取消此条款。

相关证实网站:

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707/t20170718_8541199.htm

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310/t20131029_3587673.htm

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7/20200700028725.shtml

http://www.nhc.gov.cn/lljks/pqt/201809/6d648678a07548fa9d0eb0ef2d41334f.shtml?wYNOrhhjiR4y=1604628898041

http://www.nhc.gov.cn/lljks/pqt/201809/6d648678a07548fa9d0eb0ef2d41334f.shtml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评分项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7、问:招标文件第22页,团队成员中具有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3分。该证书是面向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安全咨询服务机构、信息安全专业人员所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而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证书具有相同甚至更有针对性的服务资质证书,建议此条修改为:“团队成员中具有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或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证书的,得3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8、问:招标文件第22页项目团队“1.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 分。2、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得3 分。3、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得3 分。4、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级工程师证书,得1 分。”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为国家要求的高级项目经理所具备的证书,从国家职称等级要求上,前者属于高级职称,二级建造师相当于初级,即助理工程师,要高2个等级,且得分仅为1分,中级工程师得分为1分,而二级建造师的得分却为3分,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为项目组安全员配置证书,分值也为3分,此项的分值设置极其不合理,有按照某个供应商针对性设置嫌疑。建议此条修改为:“1.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信息系统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得2分。2、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或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证书,得2分。3、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得2分。4、团队成员具有有效的中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9、问:招标文件第22页项目业绩中“投标人承接过2017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区县级以上(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或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每个业绩得0.5分,满分得5分”, 用此两项资质作为评标加分项,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为政府信息化类项目作为加分项

相关证实网站: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2/t20150227_1195516.htm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业绩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10、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而本项目的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报价得分满分为10分(为总分值的10%),本次招标项目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的采购,从项目的设计概算及建设规模测算平台建设概算比例约占70%,而运营服务概算比例约30%左右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此处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约定,建议提高投标人报价得分比重。

相关证实网站:

http://www.ccgp.gov.cn/zcfg/mofgz/201707/t20170718_8541199.htm

本项目为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采购项目,但招标文件并没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这样会导致投标人投标预算清单五花八门,出现各种偏差情况,如设备漏缺项导致成本和报价差别巨大,不利于评审、后续项目建设及管理;会引起中标后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同时,本项目评分办法有倾向于某家潜在供应商嫌疑,而且分值设置极其不合理,建议招标人终止本项目招标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情况,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及论证,确定后重新拟定公平公正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具体建设方案和设备采购内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勘察结果自行制定,并无具体货物概算占比。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更正日期:2020年1112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庆市民政局

地    址: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76号

联系人: 杜泽宇

联系方式:0556-5017637 139556672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

联系人: 武惠梅

联系方式:0556-5991152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杜泽宇

联系方式:0556-5017637 13955667219


关键字:民政局,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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