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1-09-18,公告主要内容为:北京海淀区东院建设工程市政电力工程资格预审,所属区域:北京-海淀区,所属行业分类:医院,招标代理: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业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招标编号:FSS1A210023),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东院建设工程市政电力工程 -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FSS1A210023)
发布时间:2021-09-17 16:22:15
一、招标条件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东院建设工程市政电力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FSS1A210023 ) ,已由 无 批准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东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函 ( 京发改(审)【2020】6号 ) ),资金来源为 政府投资(地方)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进行 公开招标 。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招标内容与范围: 大市政外电源工程专业分包负责大市政外电源工程专业设计图纸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变电站至项目分界室间的电力隧道、全断面帷幕、管井管线土建施工,分界室标准化建设,分界室设备基础及接地实施,分界室高压柜、自动化及通信设备采购及安装; (2)变电站至分界室间的高压电缆、光缆、支吊架、防火隔板、桥架(含电缆分界室墙外1.5m,用于与其它分包桥架对接)的采购及施工,电缆封堵,开闭器采购及安装,分界室及电缆工程交接试验、电缆介损试验,继电保护调试,以及电缆分界室内的通风工程(不含照明、插座、低压配电箱),本项目红线内BIM建模,成品保护、项目通过供电公司验收。 (3)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发电手续及与供电公司办理产权移交等全部工作。
招标暂估金额: 75500000.00 (元人民币)
项目地址: 北京 朝阳 东晓景及常营变电站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东院建设工程电缆分界室
其它说明: /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资格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新]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新]含以上资质,具有近五年已经完工的单项建安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力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文件获取时间: 2021-09-18 09:00:00 - 2021-09-23 09:00:00
文件获取方法: 网站下载
文件获取地址: www.bcactc.com
文件是否收费: 否
其他说明: 无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09-28 09:00:00
文件递交方法: 凡下载招标文件者,方可通过远程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陆电子化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文件递交地址: www.bcactc.com
其它说明: 无
六、资格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 有限数量制 ,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限定为 7 家。
七、其他公告内容
其他公告内容 : 无
在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有效时间内,下载文件家数不足 8 家 ,或者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有效时间内,递交文件家数不足 8 家,本次招标自动转为资格后审方式。
潜在申请人必须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才能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资格预审转为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必须下载招标文件才能递交投标文件。
八、公告发布媒介
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bcactc.com);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ggzyfw.beijing.gov.cn);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
联系人: 洪阳
联系电话: 13911391364
电子邮件: 无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人账号: 无
招标人开户行: 无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1C
联系人: 曹武宁、任伟
联系电话: 18513132023
电子邮件: renwei@cntcitc.com.cn
传真: 无
网址: 无
招标代理机构账号: 0200049619200362296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声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标项目交易中心仅提供招投标信息及开、评标场所等见证服务,不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招标过程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及解释。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