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22年度泰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片区项目监理第二标段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泰安市2022年度泰山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片区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为财政融资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TS-GC-20220124-01
2.2建设地点:泰安市泰山区。
2.3建设规模:第一标段:计划实施松园片区、向阳片区,总计109栋,建筑面积约383160平方米进行改造;第二标段:计划实施丽景片区、华新片区,总计74栋,建筑面积约317414平方米进行改造。
2.4工期要求:24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2.5质量目标:合格标准
2.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全过程及其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2.7标段划分:本工程共两个标段。
2.8监理招标控制价,第一标段:为159.4250万元,第二标段:为90.6571万元。
2.9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监理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或综合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投标人拟派总监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2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16:30。
4.2下载地点: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开评标,供应商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注册。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供应商无需通过系统报名,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领取招标文件即可参与采购活动(必须通过系统领取招标文件)。相关事宜与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38-6288116。
本项目实行网上评标,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已实现CA数字证书跨平台互认,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点击),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查看。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4.3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2月25日9时00分,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4.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6.联系方式
6.1 招 标 人:泰安市泰山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6号
邮 编:271000
联 系 人:魏明
电 话:0538-6268861
6.2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开元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70号
邮 编:271000
联系人:杨衍雪
电话:0538-8281128
电子邮件:
7.异议和投诉
7.1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7.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衍雪
联系方式:0538-8281128
电子邮箱:kaiyuandaili@163.com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70号
邮编:271000
7.4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网络形式(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taggzyjy.com.cn),通过“交易指南”栏目——“投诉指南”——“我要投诉”,登录后查找投诉项目标段,进入项目流程页面,点击“投诉”按钮,按提示内容填写投诉人电话及邮箱、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内容,并上传投诉附件后进行在线投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监督部门投诉。
7.5 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