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河滩区临时撤退道路工程施工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DP-GC-20220919-01
2.2建设地点:本项目主线路线起点位于斑鸠店镇杨闸村西侧一期主线道路终点,沿既有生产堤向南,经徐巴士控导、富民浮桥东,止于石庙村西,路线长度 2.984km;支线一起点位于平阴东平界鱼姜浮桥,路线自北向南沿既有道路行进,终点位于庞口水闸东, 与一期坝上道路平面交叉,长度1.864km。
2.3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路面处理、涵洞拆建、道路安全设施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5招标控制价:829.235184万元。
2.6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施工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公告时间: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6日
4.2领取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领取招标文件。
4.3领取方式: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538-6288136)。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投标人)》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指南-下载中心查看。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13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5.2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相关操作手册等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交易指南→常见问题(投标人)下载查看。
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 招标人: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汶河街003号
联 系 人:翟科长
电 话:0538-2820929
7.2 招标代理机构: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81号
联系人:周刚
电 话:13583871667
邮 箱:dpxggzy@163.com
7.3监督单位:东平县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0538-2821719
8.其他补充事宜
线上异议(质疑)与投诉。依据泰公管联席办【2021】6号通知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在满足异议(质疑)与投诉条件下,可在线提出。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受异议(质疑)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刚 联系方式:13583871667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东平县交通运输局(联系方式:0538-2821719,地址:东平县汶河街003号)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