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12-24,截止日期:2016--,公告主要内容为:浙江衢州江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预,所属区域:浙江-衢州-江山,所属行业分类:医疗,招标代理: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业主: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招标编号:ZC2016ZFCG-072,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江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就江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谈判。
项目名称:江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C2016ZFCG-072
编 号 |
采购内容或项目内容 |
服务期限(年) |
预算价(万元/年) |
总预算价(万元)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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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 |
3 |
11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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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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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判项目概况:
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定保险执业资格,并在江山市区设立支公司保险机构;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诚实经营,3年内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必须有与履行定点保险协议书规定的承保、理赔及其它服务要求的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三、获取谈判文件方式
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于2016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持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到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城中路12幢131室)购买谈判文件,邮件方式,谈判文件5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 月 日 :00时。
谈判时间:2016年 月 日 :00时。
谈判地点: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号开标厅)
五、谈判保证金的交纳
本项目谈判保证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从企业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汇至指定保证金账户,指定保证金账户名称: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163001366,咨询电话:0570-4015077,15268070959(510959)。
谈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6年 月 日18时00分00秒,请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缴纳资料的电子件(照片)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254997277@qq.com,用于登记确认保证金交纳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登记资料的,相关纸质资料也应于谈判前交代理机构。
六、其他事项:
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在预公告期内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代理机构: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郑建俊 联系人:毛伟伟
联系电话:0570-4021141 联系电话:15268070959(510959)
地址:江山市江滨北路295号 地址:江山市城中路12幢131室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江山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参保服务采购。
二、投保人
▲江山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组成医疗责任险投保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责险联合体”。具体投保人有公立医疗机构25家,附带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88家,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三、承保事项
▲1.累计赔偿限额
江山市25家公立医院及88家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年累计赔偿最大限额为500万元。
▲2.单例赔偿限额
公立医院赔偿限额:25家公立医院每起医疗损害赔偿限额40万元,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及法律诉讼费用。
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赔偿限额:每起医疗损害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及法律诉讼费用。
▲3.免赔约定 免赔额1000元或以赔偿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4.保险期限 三年(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保费交纳由投保人负责在下一保险年度前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
四、理赔程序
▲1.报案 若发生医疗纠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出险电话。
▲2.受理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及时派员赴现场,受理案件。
▲3.告知 受理医疗纠纷理赔申请后,告知患方理赔处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4.理赔处理 保险公司应派员参加医疗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
▲5.理赔时效 在索赔单证齐全,最长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医方指定帐户。
6.索赔单证
▲①医方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医患双方自行调解的协议书(限1万元以内)或医调会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书、司法调解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③患者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患者与代理人关系证明可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
▲④患方向医方出具的赔偿款收据(收条),医方支付患方的银行转账凭证。涉及死亡的案件提交患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⑤门诊病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门诊病历。
▲⑥住院病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上述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但须经医疗机构或调解部门盖章确认。
五、理赔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发现的医疗损害案件且未超出追溯期的,由现承保公司负责理赔。发现医疗损害日期认定以患方首次向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时间为准。追溯期为保单生效之日(2017年1月1日)起向前追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