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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方政府采购预成交结果公示征求意见公告
2017-03-14 17:25:06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山西-临汾-洪洞县 招标业主/代理:  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华盛信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加入时间:  2017.03.14 截止时间:  2017-3-11

摘要:本公告受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3-14,截止日期:2017-3-11,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临汾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方政府采购预公示征求意见成交公告,所属区域:山西-临汾-洪洞县,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代理:华盛信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招标编号:XTZB-3-2017002,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华盛信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于2017年3月9日在临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评标三室组织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本项目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成立了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工作组按照财库【2014】215号文等法规要求,开展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现将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社会投资方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编号:XTZB-3-2017002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2月17日

    5、磋商时间:2017年3月9日

    二、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

    第一名: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名: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三、确认谈判信息:

    1、确认谈判时间:2017年3月11日

    2、谈判备忘录签订时间:2017年3月12日

    四、预成交社会投资方:

    北京首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五、预成交情况:

合作期限

22年

工程估算总投资

22864.31万元

税后投资收益率

7.11%

    六、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邰卓斌、李朝阳、李翠玲、成慧、解耀中。

    七、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邰卓斌、张小荣、庞三锁、黄德生、王吉明、李俊杰、冯永志、刘建勋、董红庆、李建设。

    八、公示期:

    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

    九、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邰先生

    联系电话:0357-6210172

    采购代理机构:华盛信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18003400217

    附件:PPP项目合同

    目录

    前言5

    第一部分合同正文6

    第1条定义和解释6

    1.1定义6

    1.2解释10

    第2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11

    2.1合同构成11

    2.2优先次序11

    第3条声明和保证12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2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12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13

    第5条关于合同主体的约定13

    5.1甲方的机构调整13

    5.2乙方的资质维持13

    5.3项目公司13

    第6条合作内容和期限15

    6.1合作内容15

    6.2甲方提供的条件16

    6.3回报方式17

    6.4项目资产权属17

    6.5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17

    6.6合作期限18

    第7条项目的投融资18

    7.1项目总投资18

    7.2项目投融资18

    7.3.投资控制责任20

    第8条项目的前期工作20

    8.1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20

    8.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21

    8.3前期工作费用21

    8.4前期工作手续变更21

    8.5前期工作违约及其处理21

    第9条项目的建设22

    9.1项目建设要求22

    9.2工期延误23

    9.3安全施工、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5

    9.4工程建设管理要求26

    9.5工程变更管理26

    9.6项目建设工程验收29

    9.7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29

    第10条项目的运营和维护30

    10.1开始运营的条件30

    10.2开始运营的时间30

    10.3运营维护标准30

    10.4运营维护标准变更31

    10.5大中修、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32

    10.6运营维护责任划分32

    10.7暂停服务33

    10.8运营期政府监管34

    10.9运营维护违约34

    第11条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35

    11.1应急预案35

    11.2临时接管预案36

    第12条项目的移交37

    12.1项目移交前过渡期37

    12.2移交范围37

    12.3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38

    12.4合同的取消和转让38

    12.5人员和人员培训39

    12.6移交标准及缺陷修复39

    12.7移交费用40

    第13条收入和回报40

    13.1回报机制40

    13.2收入构成41

    13.3价格41

    13.4税费处理43

    13.5支付违约及其处理43

    第14条履约担保44

    14.1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44

    14.2履约保函有效期44

    14.3履约保函的兑取44

    14.4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45

    14.5履约保函的解除45

    14.6不免除义务46

    第15条保险46

    15.1保险内容46

    15.2保险要求46

    15.3购买保险证明46

    15.4未维持保险47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47

    16.1不可抗力事件47

    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责任48

    16.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48

    16.4县政府可控范围内的法律变更50

    第17条违约责任50

    17.1赔偿50

    17.2免责50

    17.3减轻损失的措施51

    17.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51

    17.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51

    17.6补救之累积51

    第18条合同的解除52

    18.1甲方的解除权52

    18.2乙方的解除权53

    18.3解除合同通知54

    18.4解除合同的后果54

    18.5解除合同补偿金55

    18.6合同终止56

    第19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6

    19.1适用法律56

    19.2争议解决56

    第20条其他约定57

    20.1保密57

    20.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57

    20.3廉政和反腐58

    20.4通知58

    20.5合同份数59

    第二部分合同附件60

    附件1:拟由项目公司签署的补充合同60

    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62


 

    前言

    1、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以下统一简称“本项目”)已经由洪洞县政府(以下统一简称“县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一简称“甲方”)已获得县政府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

    2、甲方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了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并于2017年2月15日对资格进行审查。甲方于2017年2月17日向通过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竞争性磋商邀请,经过公开磋商和谈判程序,甲方最终确定XXX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方已于2017年XX月XX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3、县政府指定甲方与乙方依法并依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项目公司成立前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本合同各方同意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乙方在投标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承诺保证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正文

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

    1、“本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洪洞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项目”系指依据本合同,县政府批准由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并运营、维护管理的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

    3、“项目公司”系指乙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依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为本项目组建并在洪洞县注册的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将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本合同项下必须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外。

    4、“资格预审文件”系指甲方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的《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5、“磋商文件”系指由甲方于2017年2月XX日发布的《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磋商文件》,包括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合同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6、“投标文件”系指成交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7、“投标保证金”系指成交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在递交响应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响应义务和保护甲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金。

    8、“成交通知书”系指成交人确定后,由甲方授权磋商政府集中磋商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成交通知。

    9、“合作期限”系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22年(含建设期1年)的期间。

    10、“合同文件”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a本合同及附件;

    b项目公司章程;

    c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d成交通知书;

    e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g融资文件;

    h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11、“项目总投资”指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上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

    12、“建设期”,自本项目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13、“正式运营日”系指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经初步验收合格次日为正式运营日。

    14、“运营期”系指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初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期限届满的期间。

    15、“乙方权利”系指甲方授予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享有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权利。

    16、“生效日”系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生效的日期。

    17、“项目内容”系指本项目工程的投融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建造、运营维护及移交等,项目内容以经有权部门批复的文件为准。

    18、“政府”系指洪洞县人民政府。

    19、“政府部门”系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20、“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洪洞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

    21、“施工方”系指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各方。

    22、“竣工验收”系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满足中国现行的工程验收法律、法规和设计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合格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23、“缺陷责任期”系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

    24、“开工日期”系指经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项目的开工日期。

    25、“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6、“适用法律、法规”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27、“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社会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28、“法律变更”系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29、“批准”系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30、“移交日”指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日期。

    31、“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本项目项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b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的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资产;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2解释

    1.2.1在本合同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自然日、月、年;

    (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承继人或本合同允许的受让人;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继承人或本合同允许的受让人;

    (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7)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1.2.2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1.2.3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2.1合同构成

    本合同正文及所有合同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双方履约过程中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图纸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优先次序

    2.2.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2.2.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原则上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条 声明和保证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

    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甲方已获得县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4、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

    2、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3、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4、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乙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

4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条 关于合同主体的约定5.1甲方的机构调整

    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出现机构调整时,如甲方分立,或甲方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联合、兼并、重组,或甲方被撤销,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有权继承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

5.2乙方的资质维持

    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应维持其全面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格和条件(指项目采购资格预审设置的资格和条件)。

5.3项目公司

    5.3.1项目公司是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根据磋商文件和本合同的要求,专门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设立项目公司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1、甲方提供项目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配合后,乙方2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登记注册。乙方逾期完成,经甲方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为准。

    3、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住所应位于洪洞县行政区划内。

    5.3.2项目公司继承本合同

    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应于5日内签署关于继承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内容见附件1),继承本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关于继承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保证项目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工。

    5.3.3项目公司股权变更限制

    5.3.3.1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指项目公司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动,该变更包括:

    a项目公司股权变更及其各级控股母公司的控股股权变更的情形;

    b以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者增发新股等其他方式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或其母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c项目公司及其各级控股母公司股份上附着的其他相关权益的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或其母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d其他任何能够导致乙方股权变更的情形。

    5.3.3.2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为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4个月。

    5.3.3.3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不得发生任何变更。

    锁定期满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承继原股东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经政府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条合作内容和期限6.1合作内容

    6.1.1合作内容

    乙方在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并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获得服务费。合作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质押,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6.1.2工程范围

    本项目包括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拟建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道路长3350.68米,规划道路红线宽50米,横断面形式为:5m(人行道)+5m(非机动车道)+4.5m(绿化分隔带)+21m(机动车道)+4.5m(绿化分隔带)+5m(非机动车道)+5m(人行道)。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及绿化工程等。

6.2甲方提供的条件

    1、项目建设所需的场地条件

    甲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提供符合标准的项目用地、施工临时用地。

    2、项目建设所需的交通条件

    甲方根据建设进度计划提供满足施工合理需要的交通保障措施。

    3、项目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

    甲方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水电接口等所需的市政配套。

    4、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

    5、甲方提供条件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乙方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条件延误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工程延误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增加的成本。

6.3回报方式

    本项目包含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交通设施及绿化工程等,为洪洞县的基础设施工程,没有使用者付费基础,政府付费购买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本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乙方或项目公司来说,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分为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甲方自项目工程量经监理认可完成,初验合格起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6.4项目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为目的免费占有、使用这些资产并负责运营和维护。

6.5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合作期内,本项目用地由甲方提供,权属归属于甲方,乙方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为目的免费占有、使用。

6.6合作期限

    合作期22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包含建设期1年,运营维护期21年。若建设期缩短和延长,运营期保持不变,整体合作期限相应缩短或延长。

7条项目的投融资7.1项目总投资

    4.1.1项目建设期估算总投资22864.31万元。

    4.1.2项目估算总投资作为乙方投融资依据,不作为甲方付费依据,甲方付费根据项目实际投资进行测算。

7.2项目投融资

    7.2.1投融资计划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编制项目投融资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违反投融资计划,因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导致项目工程建设延误且竣工延误的,乙方将相应延迟获得付费,且每延误7天,按项目估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7.2.2乙方根据项目投资需求、项目享有的优惠或补贴政策不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多种渠道为本项目配置资金,全力以赴地降低项目财务费用。项目公司如能取得财务成本较低的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其中如有用于置换已经募集到位并实际投资使用的基金资金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7.2.3融资风险和成本承担

    1、乙方承担项目融资风险。

    2、乙方承担融资成本及融资成本变化风险。甲方不因项目融资成本增加而增加给乙方的付费,也不因融资成本降低而减少给乙方付费。

    3、乙方有权通过在相关权益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但项目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且在相关权益上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超出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权利范围,并应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前10日书面告知甲方担保文件的全部内容。

    4、甲方不承担项目融资责任,但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给予乙方融资协助,主要包括:

    a向融资方(指融资资金的提供者,如金融机构等)提供本项目相关手续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b向融资方提供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签订程序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c向融资方提供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由甲方掌握且不属于保密信息的文件和/或资料。

7.3.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承担投资控制责任,甲方有权监督。

    7.3.1本项目参照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并报洪洞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审定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作为双方计量、结算、决算的依据。超出审计认定的工程预算的工程投资,除非经甲方认可,不作为甲方付费计算依据。

    7.3.2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工程变更的,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批准的变更,甲方有权不予认可,且不作为甲方付费计算依据。

    7.3.3政府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进行审计,乙方应当配合。

8条 项目的前期工作8.1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单位完成,包括规划、可研、环评、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办理程序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乙方可以对前期工作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对最终成果予以确认。

    项目前期工作所需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以政府指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后期如有需要,可由政府指定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项目公司进行相应建设。

8.2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甲方及政府指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负责除依法管理施工单位和办理施工许可外的其他前期工作。

    乙方负责依法将工程发包和办理施工许可。

8.3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乙方承担,于项目公司成立后凭票据支付,但不得超过投资估算中的相应金额。

8.4前期工作手续变更

    甲方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均以甲方为建设单位名义办理,后期如有需要,再转至项目公司名下并出具委托建设证明。

8.5前期工作违约及其处理

    双方各自承担的前期工作如发生延误,除不可抗力原因和对方违约导致外,每延误7天,按项目估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9条 项目的建设9.1项目建设要求

    9.1.1建设标准要求

    项目的建设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设期解决好施工导流和行洪问题。

    9.1.2建设时间要求

    9.1.2.1乙方应当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审定的工程预算后60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甲方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1.2.2乙方应当自工程监理发布开工令后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开工,按照甲方规定工期完成施工。

    9.1.3建设质量要求

    9.1.3.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国家道路和市政等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应当取得竣工验收委员会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甲方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9.1.3.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负责,无论乙方自行采购提供或者由施工单位采购提供。

    9.1.3.3乙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关于测量放线、试验和检验等工程质量管理条款。

9.2工期延误

    9.2.1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此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相应顺延:

    a提供图纸延误;

    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c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9.2.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乙方及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逾期竣工的,乙方将就相应延迟获得付费,且每延误7个工作日,按项目估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在工程延误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乙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9.2.3如果因为拆迁问题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则由甲方分段对已竣工项目验收付费。

    9.2.4因不利物质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乙方及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乙方及施工单位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乙方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甲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乙方及施工单位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投资,工期相应顺延。

    9.2.5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本合同所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气象部门公布的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乙方及施工单位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乙方及施工单位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投资,工期相应顺延。

    9.2.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作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达到一定期限,且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9.3安全施工、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1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相关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及甲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9.3.2治安保卫

    乙方应当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乙方及施工单位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及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当地政府报告。乙方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3.3环境保护

    乙方应保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执行施工环保措施并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9.4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9.4.1乙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协调为项目工程服务的、甲方已确定的设计、勘察等单位。同时乙方应与项目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应提请甲方协助,以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

    9.4.2甲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相应的监理费用作为工程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9.4.3乙方应确保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9.4.4甲方有权委派现场代表及工程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9.5工程变更管理

    9.5.1.变更的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以下约定进行变更:

    9.5.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9.5.1.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9.5.1.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9.5.2.变更权

    甲方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但乙方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的,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在报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9.5.3.变更程序

    9.5.3.1甲方提出变更

    甲方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变更指令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9.5.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9.5.3.3变更执行

    乙方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令的理由。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令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9.5.4〔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9.5.4变更估价

    9.5.4.1变更估价原则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b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c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及监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5.4.2变更估价程序

    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甲方,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应在乙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9.6项目建设工程验收

    9.6.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甲方派代表参加。

    9.6.2如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按规定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9.6.3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国家及山西省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并保证工程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验收质量。

    初步验收标准可由政府后期制定。9.6.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本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验收文件。

9.7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

    9.7.1乙方应当与施工单位约定合理的缺陷责任期。并作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缺陷责任期,本项目为2年。

    9.7.2乙方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施工单位未能承担保修责任的,相应保修义务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条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10.1开始运营的条件

    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乙方可以投入使用并开始运营维护。

    未经初步验收,但甲方要求或同意项目投入使用,视为开始运营。

10.2开始运营的时间

    10.2.1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日期为开始运营的日期。

    10.2.2工程分段初步验收的,最后一段工程初步验收合格日期为开始运营的日期。

    10.2.3未经初步验收,但甲方要求或同意项目投入使用的,全部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日期为开始运营的日期。

10.3运营维护标准

    10.3.1运营维护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设施的养护、维护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的日常保养、日常小修,以及运营管理。

    10.3.2运营维护标准

    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应标准执行。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10.3.3运营维护绩效评价方法

    甲方以《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中关于工程技术状况评价的内容对运营维护质量予以评价。

    乙方每期初根据运营维护标准向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维护计划,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甲方对乙方的运营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甲方对运营维护结果依据运营维护标准,进行审计和考核并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进入运营期当年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于年底考核支付,以后年度的运营绩效服务费在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内每半年考核并支付一次。

    乙方运营维护考核分值达到85分以上,甲方足额拨付运营绩效服务费;分值85分以下,每降低1分,扣当年运营绩效服务费1%,最低扣至60分;如得分在60分以下,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期运营绩效服务费。

10.4运营维护标准变更

    10.4.1变更触发条件

    10.4.1.1国家关于公路项目运营维护标准变化,应当变更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

    10.4.1.2甲方为了提高项目使用效率,方便通行,可以变更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

    10.4.2变更程序

    10.4.2.1因国家标准变化而变更运营维护标准的,甲乙双方均可自知道国家标准变化后向对方提出请求。

    10.4.2.2甲方主动变更运营维护标准的,应当由甲方提出请求。

    10.4.2.3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应当说明原因,一并提出新的标准、考核办法、运营绩效服务费调整方案。

    10.4.2.4收到变更请求的一方应当于15日内答复。

    10.4.2.5双方对新运营维护标准、考核办法、运营绩效服务费调整方案等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补充合同予以确认。

    10.4.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因运营维护标准变更而新增投资和/或运营费用增加的,增加的投资和/或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10.5大中修、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

    10.5.1范围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中修、大修。

    10.5.2触发条件

    经公路技术状况指标检测,依据相关规范本项目应当中、大修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实施中、大修。

    10.5.3实施方式

    中、大修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第9条关于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并根据实施时法规、标准、规范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中、大修所产生的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0.6运营维护责任划分

    乙方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该责任不因乙方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10.6.1维护方案和手册

    10.6.1.2维护方案

    乙方应在开始运营日之前编制项目维护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在双方共同确定维护方案后,乙方作出重大变更的,均须提交甲方批准。维护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运营期间计划内的维护、修理和更换的时间、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10.6.1.3维护手册

    除维护方案外,乙方可以编制详细的维护手册,进一步明确日常维护和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及频率等。

10.7暂停服务

    10.7.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拟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需要暂停或部分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在报送运营维护方案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甲方照常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

    10.7.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原则:

    a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b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损失。

    c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10.8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乙方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甲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10.9运营维护违约

    10.9.1乙方履行运营维护义务不符合运营维护方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考核或临时抽查结果扣减运营绩效服务费。

    10.9.2乙方怠于履行运营维护义务,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维护义务,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的运营绩效服务费中扣除,因情况紧急费用增加,超出应付乙方当期运营绩效服务费总额的,从下一期应付乙方的可用性服务中扣除。

    10.9.3乙方怠于履行运营维护义务,造成道路通行受到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对相关方赔偿责任,乙方拒绝支付赔偿的,甲方有权以应付乙方费用代为支付。

11条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1.1 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乙方的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1.1.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它人员。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是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由于重大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在日常生产管理中,教育职工学会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自救,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在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11.1.2迅速控制事态,对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进行救援。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设备抢险队,与救援人员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11.1.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不同的事故,以及对人体、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采取封闭、隔离、洗消、检测等措施,防止对人体的继续危害和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基本状态。

    11.1.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调查。

    各种具体情况的预案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并在项目设计、建设中同步实施。

11.2临时接管预案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如下风险,甲方均有权临时接管项目:

    11.2.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11.2.2介入项目以行使甲方的法定责任;

    11.2.3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或者出现乙方违约,经书面通知乙方补救,乙方拒绝或逾期补救的情形。

    甲方临时接管项目的情形属于乙方违约导致的,按违约条款处理;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且非属于乙方违约导致的,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12条 项目的移交12.1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为保证项目顺利移交,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6个月作为过渡期。

    12.1.1项目开始运营满21年的日期为移交日。移交日前的6个月为过渡期。

    12.1.2甲方和乙方应在过渡期开始时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3名授权代表和乙方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以及详细的移交清单。

12.2移交范围

    12.2.1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完好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a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b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项目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如可以转让)。

    c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养护手册、养护记录、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甲方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

    d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12.2.2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12.2.3移交开始之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项目所有资产应列名目。

12.3保证、保险和技术的转让

    12.3.1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

    12.3.2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2.3.3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确保甲方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乙方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2.4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甲方合理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养护合同(如有)、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若该等合同对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2.5人员和人员培训

    12.5.1不迟于移交日前3个月,乙方将向甲方提交一份在移交日之后可供甲方聘用雇员名单,包括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

    12.5.2甲方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2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和乙方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乙方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12.6移交标准及缺陷修复

    12.6.1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养护状况(正常损耗除外)、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符合法律和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等有关标准(下称“移交标准”)。移交标准同甲方认可的运营维护标准。

    12.6.2乙方应确保服务期最后一年的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移交标准。

    12.6.3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4如果未能达到移交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且乙方拒绝修复,或者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复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有权从欠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补偿修复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详细支出记录提交给乙方。如欠付服务费不足以支付前述修复缺陷支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12.6.5由于非乙方原因,甲方未能在移交日起30日内进行移交验收,则视为通过移交验收。

12.7移交费用

    移交过程中双方各自负担移交所产生的费用。

13条 收入和回报13.1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

13.2收入构成

    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绩效服务费。

13.3价格

    13.3.1可用性服务费

    13.3.1.1实际总投资认定

    项目实际总投资由三部分构成:

    (1)工程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甲方主导完成工程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并监督项目公司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定价格定价等事项均需按程序核定。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政府指定单位、项目公司、施工单位依据财政投资评审控制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定价格定价等数据共同进行工程结算。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编制、跟踪审计、工程检测、工程管理、PPP咨询服务费用等和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前期和期间费用,以甲方最终审定的金额为准。

    其中,对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此类有费率指导文件(如《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财建(2002)394号)的费用,可以审定的工程费用,乘以一定的费率计算。没有费率乙方指导文件的费用可以根据相应发票和合同据实结算。

    (3)建设期资金成本:建设期资金成本按上述(1)、(2)项之和扣除政府出资、中标的投资收益率和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4)确认原则:工程实际总投资认定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D(市政工程)、E(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配套文件、定额解释。

    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临汾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计入,市场价与其出入较大的,按市场价计,并由双方共同确认;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计入。人工单价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指导价的平均价计入。各种取费、税金按规定计取。

    其他费用按实计取。

    13.3.1.3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第一次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时点为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以内支付,以后每满12个月支付一次,分21年支付。甲方在支付每一笔可用性服务费之前,乙方应开具项目所在地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尚未完成投资额的认定,则以投资估算金额予以核定计算每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并予以支付。待投资额认定后,对可用性服务费进行计算和核定后,按照核定后的每年可用性服务费金额予以支付,并在下一次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时将差额部分一并支付/扣减。

    13.3.2运营绩效服务费

    项目开始运营后,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甲方对乙方上半年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上次考核情况按绩效标准进行支付。

    如果实际交通量超过了预测交通量,增加了项目维护养护成本,双方可以协商调整运营绩效服务费。

13.5支付违约及其处理

    因甲方原因,甲方付费迟延的,每迟延七天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14条履约担保14.1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

    自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2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的各项义务。移交保函于项目移交日前5天由项目公司提交。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建设期履约保函金额应至少维持为2000万元人民币,移交保函金额应至少维持为1000万元人民币。

14.2履约保函有效期

    14.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14.2.2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每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5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前一份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14.2.3建设期保函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4.3履约保函的兑取

    14.3.1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运维、移交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4.3.2如果乙方未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保函约定届满之日,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14.3.3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或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14.4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2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原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14.5 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各期保函最后有效期届满5日内,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解除的,则各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解除后60日内保持有效。

14.6不免除义务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条 保险15.1保险内容

    合作期内,乙方应根据国家法规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下列保险,保险费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项目运营成本。

    险种:乙方响应文件中“技术和管理方案”中的“保险方案”所列各险种。

15.2保险要求

    12.2.1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之一。

    12.2.2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20日书面通知甲方。

    12.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5.3购买保险证明

    12.3.1乙方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2.3.2乙方若未向甲方提交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则甲方有权代乙方办理与此项相关的保险。此种情况下,相关保险费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或项目运营成本。

15.4未维持保险

    12.4.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购买或维持保险,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2.4.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约定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30日内仍未购买或维持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或从应付乙方的服务中扣留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16条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16.1不可抗力事件

    16.1.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符合本定义的下列事件:

    a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自然灾害;

    b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e市级以上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收;

    f超出县政府可控范围内的重大法律变更。

    16.1.2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a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

    b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c乙方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责任

    合作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但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相应义务。

16.3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6.3.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6.3.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6.3.3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6.3.4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6.3.5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6.3.6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3.7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a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90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解除合同。

    b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县政府可控范围内的法律变更

    16.4.1在合作期内,如果因发生县政府可控范围内的法律变更,乙方可要求甲方赔偿额外费用。

    16.4.2如果因县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7条 违约责任17.1赔偿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约,均应当赔偿违约导致对方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7.2免责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以免责。

17.3减轻损失的措施

    17.3.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17.3.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17.3.3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其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7.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的一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7.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违约给对方导致的任何间接或附带损失,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17.6补救之累积

    违约赔偿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18条 合同的解除18.1甲方的解除权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下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经甲方书面通知后限期内仍未纠正或补救,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8.1.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18.1.2乙方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8.1.3乙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8.1.4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18.1.5项目公司股权锁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项目公司股权,或者股权锁定期满后未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而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项目公司继承本合同亦不影响甲方此项权利。

    18.1.6乙方违反投融资计划,因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建设停滞或延误达到90天的。

    18.1.7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到90天的。

    18.1.8因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延误达到90天的。

    18.1.9运营变更请求提出后90天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执行原运营维护标准或者解除合同。

    18.1.10乙方在一个运营年度(第一个运营年度从开始运营日起至满一年止,其他运营年度从上一运营年度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至满一年止)内两次出现维护考核或抽查不达标的,或者怠于履行运营维护义务达到30天,或者怠于履行运营维护义务造成道路通行受到影响达到5天的,除按上述10.9.1至10.9.3条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18.1.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养护服务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18.1.12运营期内,乙方运营维护考核分数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低于五十(50)分的。

    18.1.13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致使本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

    18.1.1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的。

18.2乙方的解除权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下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经乙书面通知后限期内仍未纠正或补救,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1甲方未能有效维护乙方经营权的独占性,对乙方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18.2.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的。

    18.2.3因甲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延误达到90天的。

    18.2.4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到9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5合作期内,甲方提供条件延误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工程延误达到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8.3解除合同通知

    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另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满30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

18.4解除合同的后果

    18.4.1自任何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起,至提前移交日前一日,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8.4.2自提前移交日起,甲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进行提前移交。提前移交的具体事宜参照合作期满时移交的约定。但如果项目建设尚未完成,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设施受到破坏,则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和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应按照解除合同通知发出时的状态被移交。

    18.4.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8.5解除合同补偿金

    18.5.1若本合同解除,则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序号

解除原因

补偿金额

1

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

建设期内解除,为A1*0.8

运营期内解除,为A2*0.8

2

甲方违约,乙方解除合同

建设期内解除,为A1*1.2

运营期内解除,为A3*1.2

3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解除合同

建设期内解除,为A1-B

运营期内解除,为A3-B


 

 

    其中:

    A1为经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乙方实际投资金额。

    A2为经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乙方实际投资金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在合同解除当年的现值(按同期政府债券利率折现)。

    B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以及其他赔偿和/或补偿。

    若属不可抗力情形下终止补偿金“A1-B”或“A3-B”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18.5.2双方于提前移交日后30日内确定解除合同补偿金数额,甲方应在确定解除合同补偿金数额后120日内支付全部补偿金。

    18.5.3解除合同补偿金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应获得的违约金。

18.6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后,在以下事件全部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18.6.1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若有,包括违约金)支付完毕。

    18.6.2提前移交完成。

    18.6.3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解除合同补偿金。

19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9.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其进行解释。

19.2争议解决

    19.2.1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19.2.2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60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条 其他约定20.1保密

    各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或政策需要公开的情况除外。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或政策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20.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20.2.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0.2.2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20.3廉政和反腐

    各方应依法经营,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双方应互相监督。

20.4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通知或通讯,可以由个人寄送、认可的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至以下所列对方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一方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的其他通讯方式及通讯方式的变更,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

    20.4.1通过个人寄送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个人送达之日被有效送达。

    20.4.2通过航空挂号信(邮资预付)寄送的通知应被视为于寄出(如邮戳所显示)后的第7个工作日被有效送达。

    20.4.3通过航空快递寄送的通知应被视为于寄出后的第3个工作日(如航空公司帐单所显示)被有效送达。

    20.4.4通过传真寄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在寄出(如发送方的传真机记录的传送确认所显示)后的第1个工作日被有效送达。

    为通知之目的,双方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下所列:

 

 

甲方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0.5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7年X月X日

    第二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拟由项目公司签署的补充合同

    甲方: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乙方:XXX公司(中选社会资本方)

    丙方:XXX公司(项目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XX年XX月XX日签署了《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

    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为了实施《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甲方出资代表洪洞县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乙方出资共同设立了项目公司,即丙方,现签署本补充合同。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项目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均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但涉及乙方专有的义务除外,如对丙方的注册资本金出资义务、持有丙方的股权转让限制义务等。

    2、丙方认可项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无条件接受项目合同的约束。

    3、项目合同中乙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已经取得的权利全部归属于丙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

    致:洪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根据甲方与XXX(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乙方应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洪洞县河西新区主干道道路工程。

    应乙方的要求,我们XXX银行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XXX的第XXX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乙方将根据《PPP项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乙方未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担保人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

    担保人保证在收到甲方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内,即向甲方支付甲方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而无须要求甲方确证该支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甲方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款项是由于乙方未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对乙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

    我们同意,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PPP项目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

    本保函有效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本保函生效之日后XXX个月结束之日,即XX年XX月XX日止。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PPP项目合同》的一份复印件)。

    担保人特此声明:

    1、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保函。

    2、本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

    3、与本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

    收件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4、本保函一经担保人签章即行生效。

    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

    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银行/金融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

    银行/金融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华盛信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14日

关键字:道路,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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