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06,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连江县,所属行业分类:消防设备,招标编号:[350122]JK[GK]2017007-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122]JK[GK]2017007-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6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长沙中联消防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JK[GK]2017007-2的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技术规格书及配品配件清单。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4 | 4-1 | 移动照明消防车 | 移动照明消防车 | 1 | 2320000 | ZLF5140TXFZM90 | 合同签订后300天内 | 质保期3年 |
合计: | 232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贰万元整(¥23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最终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移动照明消防车1台,具体参数如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所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依据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合同附件-技术规格书、技术资料、配品配件、专用工具按产品清单配备齐全且具备可供上牌的合格文件资料等要求组织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合同总额30%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有效期12个月)后30个工作日内将30%预付款汇入乙方账户。最终验收合格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甲方将65%的款项汇入乙方账户。质保期满后付清剩余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3%。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出具合同总金额3%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对公银行转账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12个月),如乙方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索赔,用以补偿。
9、合同有效期
15年。
10、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延期交货时,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若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同时,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一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5‰收取 ,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超过该迟交货物款项合同金额的3%。如果乙方在达到最大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款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若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果时,可向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乙方: | 长沙中联消防机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坑园镇坑园村溪尾路58号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路997号 |
单位负责人: | 俞传华 | 单位负责人: | 李叙炯 |
委托代理人: | 黄敏健 |
委托代理人: | 张宇俊 |
联系方法: | 0591-26464833 |
联系方法: | 18670390561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长沙望城支行 |
账号: | 1000 3305 0960 0100 03 | 账号: | 4316 2100 0018 1600 14066 |
签订地点:福建.连江.可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