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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历史病案缩微及数字化处理二期政府采购合同
2018-03-28 03:00:14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三明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3.27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28,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三明历史病案缩微及数字化处理二期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三明,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350400]GXG[GK]2017028,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历史病案缩微及数字化处理二期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400]GXG[GK]2017028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7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第一医院

乙方湖南琴海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GXG[GK]2017028历史病案缩微及数字化处理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20264690 3242350.40 缩微胶片为16MM,数字影像为彩色JPEG格式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200工作日内全部交付 提供本项目所有工程服务结束后伍年免费维保服务
合计: 3242350.4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肆万贰仟叁佰伍拾元零肆角(¥3242350.4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病案的缩微与数字化加工项目在合同签订后200个工作天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三明市第一医院

4.3交付条件:详见后续条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16毫米缩微胶片和彩色数码影像各一套,缩微胶片病案影像与数码病案影像必须一一对应,可相互印证; 5.2 16毫米缩微胶片采用一级光点,便于今后快速检索; 5.3 彩色数码影像清晰度:单幅清晰度200万像素以上;颜色:真彩色24位;格式:JPEG,符合国家档案和图书的有关数字化制作标准; 5.4 建立病案首页信息库 5.5 国际疾病分类ICD-10使用北京临床6.01版,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使用北京临床6.01版 5.6 与甲方现有病案首页信息库对接以及与一期病案缩微系统对接。 5.7 配置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至少具备便捷、多形式的阅读、检索、打印功能 5.8 采用纸板厚度不低于6.5mm的标准纸质包装箱对病案原件进行装箱,并采用条形码进行定位管理,实现病案原件的快速定位查找。纸箱规格根据病案原件的尺寸由乙方进行定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方法 6.1.1.1 核对数量:接收到中标方缩微胶片及电子影像后先核对数量(即缩微胶片总数、电子影像总数) 6.1.1.2 检查所采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胶卷和药水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在保质期内 6.1.1.3 抽查数量:抽查制作总缩微胶片总盘数的1%,采取按每100盘抽取1盘,每盘随机抽查1份病案办法,对照缩微胶片、扫描影像与原件是否相符。 6.1.1.4 核对住院号和患者姓名:核对所有缩微病案的住院号、患者姓名与HIS系统导出的住院号、患者姓名是否一致。 6.1.2 验收标准 6.1.2.1 缩微胶片 6.1.2.1.1 拍摄的缩微胶片是否从纸质病案拍照形成,以确保其法律地位; 6.1.2.1.2 整盘缩微胶片的总画幅不得低于2500光点; 6.1.2.1.3 片头区和片尾区及相应技术标板完整性; 6.1.2.1.4 缩微胶片片头及片尾的保护片不少于75cm; 6.1.2.1.5 缩微胶片中无划伤(个别轻微划伤除外)、手影; 6.1.2.1.6 缩微胶片影像中原件倒置、影像模糊、漏页等小于千分之一。 6.1.2.1.7 密度:根据GB/T6160-2003,缩微摄影复制技术第一代银明胶型缩微胶片密度规范与测量方法规定:文献的背景密度的范围应为0.75-1.05。 6.1.2.1.8 解像力(清晰度):根据GB/T16573-1996标准,缩微摄影复制技术16mm银明胶型缩微卷片上拍摄文献,本工程缩率为1:25(病案文件所采用的标准缩率)时,解像力不低于5.0(即125线对/mm)。 6.1.2.1.9 光点形式为一级光点。 6.1.2.2 电子影像 6.1.2.2.1 扫描影像、缩微胶片是否与病案原件完全一致。 6.1.2.2.2 图像格式和清晰度是否符合要求; 6.1.2.2.3 文件夹命名是否合乎标准,是否已分段; 6.1.2.2.4 差错率: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31-2005)”11.2.2之规定,数字化转换质量抽检的合格率应≧95%。 6.1.2.3 软件及相关文档 6.1.2.3.1 以《用户需求说明书》、《功能设 计说明书》作为系统功能验收标准;系统通过功能确认,在全院正式上线启用,连续3个月运作正常,无程序错误出现,性能稳定、系统处理及响应时间无明显延迟、无因软件运作造成系统故障则符合要求则予通过 6.1.2.3.2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用户操作手册》、《数据库设 计说明书》的相关电子文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 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至项目实际完成总量应付金额的95%(首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 7.2 余款5%在项目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一年未出现质量或服务不达标等问题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项目签订合同后200工作日

10、违约责任

10.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服务)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服务)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服务)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服务)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服务)期的,延期交货(服务)的时间由双方自行确定。延期交货(服务)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服务)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服务金额的 1% 。但是,延期交货(服务)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服务)部分合同金额的 20 % 。 10.2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0.3.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服务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服务。 10.3.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三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采用缩微数码影像技术同时生成缩微影像病案(缩微胶片)和彩色数码影像病案各一份。两种病案必须一一对应,可相互印证查询。 14.2 进行缩微品专业制作时所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符合标准的缩微胶卷及冲洗药水。 14.3 采用缩微技术存储历史病案原件全文真迹影像信息,缩微胶片制作应符合ISO国际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缩微摄影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14.4 中标方保证缩微胶片信息内容在国家规定保存条件下,存放在专用缩微胶片存储柜内保存时,质保期为100年。 14.5 提供病案缩微数码影像信息管理检索系统、纸质病案示踪系统,并满足系统功能需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三明市第一医院 乙方: 湖南琴海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东新1路29号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厂房2栋4楼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正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朱世荣
联系方法: 8803950 联系方法: 1380849493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
账号: 账号: 1901024009201041576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23日



关键字:其他,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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