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03,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南平南平市第一医院检查预约平台系统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南平,所属行业分类:医院,招标编号:[350700]XY[GK]2017116,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700]XY[GK]2017116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3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乙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00]XY[GK]2017116的南平市第一医院检查预约平台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检查预约平台系统 | 检查预约平台系统 | 1 | 513000 | 易联众医技检查统一预约平台V3.5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 本项目易联众检查预约平台系统的质量保质期为1年。我司将对易联众检查预约平台系统在质保期内无偿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详见:《技术商务部分:四-5-1.售后服务承诺书》 |
合计: | 513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壹万叁仟元整(¥51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市第一医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检查预约平台系统1(套),易联众医技检查统一预约平台V3.5 产地:中国,厦门。 易联众检查预约平台系统(又称“易联众医技检查统一预约平台”)包含:规则引擎、自助预约报到模块、移动预约模块、门户网站预约模块、门诊/住院预约模块、医技中心预约模块、护工浏览模块、预约管理工作站、标准接口,售后服务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系统安装培训正式运行后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0%,项目终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质保期满后付清余额。。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系统安装培训正式运行后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60%,项目终验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5%,质保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额。。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保证信守合同所有条款,除不可抗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果违约,损失由违约方负责,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等。 2、甲方逾期付款,每天按照合同总金额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相关软件的研发、使用许可或维护服务,系统启用时间顺延。逾期超过60天以上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全部合同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款额5%的违约金。 3、乙方如在甲方的合理提醒与指导协助的过程中仍无法交付系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金额不超出本合同的总金额。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延误超过6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之一的,每次以本合同总金额1%计付违约金给非违约方。若一方各类违约情形持续时间累计超过60日或违约情形累计达3次以上的,则非违约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再以本合同总金额5%计付违约金给非违约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乙方交付的系统为合法自主开发的软件模块,该模块所需的其它软硬件不包含在本合同中。如乙方提供的系统发生技术侵权或纠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赔偿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软件许可使用范围使用软件产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予以纠正,并有权停止甲方的软件使用权和追究违约侵权责任。 3、易联众医技检查统一预约平台软件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承诺不得对本合同所述系统软件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改编、翻译或逆向工程。也不得基于本合同所述系统软件创作衍生作品,更不得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本合同所述系统软件的源代码,否则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全面、充分及有效地赔偿。。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积极的合作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费用及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产品名称和功能等提供检查预约平台系统服务,向甲方销售该产品的使用许可(以下简称“使用许可”)。
第二条 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依照本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详见本合同第二章。
第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展实施工作之前,需指定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配合项目的开展,同时网络系统管理员必须到位。项目开展过程中甲方并无偿提供资源、环境、条件配合乙方。
第四条 易联众医技检查统一预约平台系统的软件著作权归乙方所有,除甲方在部署医院使用外,甲方不得将该软件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本软件单独烧写不进行硬件合成。
第五条 乙方根据南平市第一医院开发传送的数据是获得部署医院认可的,甲方获取的数据如果产生损害部署医院利益的,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在检查预约平台系统实施(软件安装调试)和维护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有关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系统软件(包括Oracle 和中文Windows服务器版等)由甲方自行采购。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免费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不含新需求开发或需求变更引起的扩展开发应用),软件免费售后服务期结束后自动进入收费维护期。
第九条 如遇政策变更或甲方标准进行升级改版,提出新的修改要求时,乙方将尽最大努力配合以保证项目进度的完成,当工作量较大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另行协商费用补偿并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突发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事件等),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3.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双方在工作配合过程中所获取到对方(或来自对方)的文件、资料、数据和业务、管理文件(即“保密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但司法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应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协议,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3.接受方或其雇员(无论该雇员是否已从接受方离职)在本条约定的保密期限内违反保密义务的,接受方应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严重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方同时还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永久。
第十二条 合法性
1.双方均保证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资格;
2.双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任何一方已经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3.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对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非法或其它形式的不可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5.不论本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所述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条款始终及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 权利保留
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及其他往来文件或沟通信息,以及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联系或送达,通过面送、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消息及微信、或邮寄信函等方式,按双方确认的上列地址或号码发送均为有效。其中,通过面送的在交付或面签时即视为已送达;通过传真、手机短讯或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送的在发出后即视为已送达;通过邮寄(含快递)的在邮寄之日后3个工作日即视为已送达。上列地址或号码若有变更,则须于变更后立即通知相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并由变更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未就修改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另行协商解决,但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 乙方: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317号 | 住所: | 厦门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曦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何锦辉 |
|
联系方法: | 0599-8631573 | 联系方法: | 1860508573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厦门江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810 8011 1910 001 |
签订地点: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