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0,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泉州垃圾收集清运服务项目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泉州,所属行业分类:垃圾收集,招标编号:[350505]YFCG[GK]2017016,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505]YFCG[GK]2017016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9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乙方:石狮市新天泓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5]YFCG[GK]2017016的垃圾收集清运服务项目采购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垃圾处理服务 | 垃圾处理服务 | 2 | 800703.42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合计: | 800703.42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零柒佰零叁元肆角贰分(¥800703.42)。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招标文件的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分24个月付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服务内容 1、乙方负责辖区56个垃圾转运箱转运,实现日产日清,转运频率为一日两次清理(上、下午各一次); 2、乙方负责做好甲方提供的4辆勾臂车和56个垃圾转运箱日常维护、管理,并负责所有维护、管理费用。 3.乙方负责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作业及管理人员,并承担所有作业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承包期间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责任。 4.本项目中标后不得挂靠、转包、肢解分包,否则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处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规定以市、镇、区考评情况为评定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总承包金额为捌拾万零柒佰零叁元整(¥800703元),一年承包金额为肆拾万零叁佰伍拾壹元整(¥400351元),按承包期平均,每月承包金额叁万叁仟叁佰陆拾贰元整(¥33362元),每月份支付一次,次月份支付上月份费用。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 肆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承包期内没有发生违约,甲方将在承包期满 叁 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承包期内若有欠薪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从该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支付乙方应支付的薪金等相关费用,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清运费用中给予补回。。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9、合同有效期
该合同签订有效时限为 壹 年。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19年 1 月 14 日止。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一)基本条件
1.乙方应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及安全生产指导,负责本项目作业的一切事务,负责该项目的管理监督、服务、员工考核、安全生产、保洁作业安排、作业内页的记录、传达公司总部的有关事项及通知等,每月向公司总部汇报一次;驾驶员配备4名(其中2名驾驶员兼修理工负责车辆、设备机械等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2名驾驶员兼技术责任人负责技术指导)。
2.乙方须设立驻地办公室,有固定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修理工及安全生产等人员。专项检查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配足设备及人员。
3.乙方应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自查自检制度。人员配备、机械车辆配备应达到最低要求。
(二)质量及配备要求
1、垃圾箱(勾臂箱)安排情况
(1)根据国家、省、市、区发布的卫生保洁标准,并结合南埔镇卫生保洁有关规定执行;
(2)作业时间:每天6:00时至18:00时;
(3)负责运营管理4辆勾臂垃圾转运车辆,每辆垃圾转运车至少配备一名持证驾驶员(工资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至少配备管理人员1名,月工资(每人)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每辆垃圾转运车辆至少各负责转运14个垃圾箱(转运箱数若有增加,费用参照标准另行调整)。
(4)乙方应服从镇环卫部门调配,分别负责56个垃圾转运箱转运,实现日产日清,转运频率为一日两次清理(上下午各一次);
(5)乙方应做好勾臂车日常维护、维修、管理,并负责所有维护、维修、管理费用,对勾臂车、勾臂箱出现的小范围破损,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2、垃圾箱(勾臂箱)清洁管理制度
(1)垃圾箱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
(2)垃圾箱内的垃圾不能超过垃圾箱的最大容量,无外溢,否则要及时清理干净;
(3)垃圾箱内的垃圾必须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处理;
(4)垃圾箱应做到外表无灰尘、无污渍;
(5)垃圾箱应做到外表无痰迹;
(6)垃圾箱应做到内垃圾无外溢现象;
(7)垃圾箱应做到内做到无蝇、无蛆;
(8)垃圾箱应做到附近无乱丢的垃圾;
(9)勾臂车转运垃圾后需将周边残留物进行再次清理
3、垃圾箱(勾臂箱)维修保养方法
(1)每天早上垃圾箱内的垃圾转运完后,垃圾箱做到及时清洗。垃圾箱内胆每天冲洗一次。
(2)所有垃圾箱每隔二天要全面擦洗箱体。
(3)每星期进行全面药物消毒一次,每星期用清洁剂彻底把垃圾箱内外清洁干净。
(4)巡查管理人员或垃圾收集人员发现垃圾箱有损坏必须通知维修人员来进行维修,如若损坏较为严重且不能维修的,必须上报上级领导更换垃圾箱。
(5)垃圾箱上避免踩踏;
(6)上盖保持关闭状态,非专业人员不得开锁;
(7)要经常对上盖进行擦拭,保持外观清洁;
(8)要及时清运垃圾,勿使箱内垃圾溢出,否则强踩强踏容易损坏机构;
(9)掉在外桶中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否则容易损坏内胆;
(10)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垃圾箱也避免发出噪声;
六、考核办法
从每月承包金中提取10%作为当月考评金,并按下列得分评定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扣分标准:在工作时间内(北京时间8:00-17:30)出现勾臂箱清运不及时的扣2分,出现勾臂箱爆满现象的扣3分,垃圾箱未清洗的扣2分。
1、平均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全额返还奖惩金。
2、在85分(含)以上至90分以下,基本合格,减扣当月奖惩金100%。
3、平均分数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除减扣当月奖惩金100%外,再从该标段月承包金额中减扣10%。
4、垃圾清运不及时或中转站转运不及时被群众投诉,一次扣罚100元;当月累计被群众投诉2次,扣罚200元;累计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扣罚400元,当月同一个桶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扣罚800元。
5、在承包期内中标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评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或在重大活动期间因清扫保洁不到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不得随意对箱内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垃圾箱若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垃圾箱内焚烧垃圾出现焚烧现象,一个罚款伍仟元(多个累加),同时乙方须及时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如其损毁,乙方需按原价赔偿。
5、本规定以市、镇、区考评情况为评定依据。
七、其它要求
1、承包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签订用工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每位环卫工人死亡伤残赔付限额不少于60万元,医疗赔付限额不少于6万元),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
2、本项目管理人员应准时到位,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岗位资格证书存放于甲方,承包期间本项目负责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否则,甲方可处以乙方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情节较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因特殊原因(主要为甲方要求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疾病、伤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在承包期间本项目负责人员需更换,必须报经甲方同意,且免予处罚。
3、承包期间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召开会议,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该项要求将作为日后专项监管考评的工作要求。
4、乙方必须保证解决所有作业及管理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工作问题,保证作业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必须在泉港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办公经营机构,并在泉港区依法纳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必须在垃圾收集和清运的服务区范围确定适合本项目经营活动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并要求乙方在合理限期内完成上述要求事项。
6、工作量的确定。承包期间内,工作量及要求若有增、减或变化,需报甲方审核同意,其合理增、减或变化部分的实际工作量及要求按相应中标单价的费用予以增减;但增补的工作量不得超过原工作量的10%。
7、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甲方委托承包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合同期满,由甲方对项目的勾臂车、勾臂桶进行验收,如车辆设备不符合作业要求,则产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月承包金中直接扣减。
8、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9、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0、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30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13、本合同自乙方已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之日起生效。
14、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办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解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石狮市新天泓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南埔镇政府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王迪森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980304604 |
联系方法: | 13255037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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