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6,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医疗,招标编号:[350122]JX[GK]2018007,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122]JX[GK]2018007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6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中医院
乙方:宜春市三环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JX[GK]2018007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2 | 2-1 | 移动式空气消毒机 | 移动式空气消毒机 | 5 | 29500 | PT-120Y |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 自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24个月 |
2 | 2-2 | 婴儿培养箱 | 婴儿培养箱 | 1 | 28500 | BB-100W |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 自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24个月 |
2 | 2-3 | 多参数监护仪 | 多参数监护仪 | 4 | 72000 | iM50 |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 自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24个月 |
合计: | 13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44号;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所购置货物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24个月,在质保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货物由我公司负责保修、包换,免费软件、系统升级。 在质保期内,若采购人在保修期内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相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质保期结束后,仍负责对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采购人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响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安装、调试结束后,由我公司负责并会同采购人按招标文件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完成后一个月,支付货物总金额的70%;货物正常运转后半年,支付货物总金额的15%;货物正常运转后一年,支付货物总金额的1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二年。
10、违约责任
因我司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我司违约,我司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我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我司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我司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我司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我司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我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本条款要求的,采购人可以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我司负责。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连江县中医院 | 乙方: | 宜春市三环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44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1号3栋B310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常青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欣 |
|
联系方法: | 13506972388 |
联系方法: | 1376381078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宜春高士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206819000054288 |
签订地点:福州市连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