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频道 > 中标公告 > 福建招标网 > 三明招标网 > 正文
福建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04-16 12:40:31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三明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4.16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6,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三明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三明,所属行业分类:监控,招标编号:[350400]SMGX[GK]201800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400]SMGX[GK]201800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6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乙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SMGX[GK]2018002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基础环境运维服务 基础环境运维服务 1 2139837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聚光科技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监控运营售后服务期限3年,监控运营内容包括在线监控设施的巡检与维护、数据采集传输、故障应急处置、监控运营台账及保障措施,并承担联网通信费用,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协调相关事宜。
合计: 2139837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叁拾玖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2139837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轮监控运营商服务合同期定为三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73号

4.3交付条件:监控运营资金支付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算。市环保局根据监控运营商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年度考核意见,向监控运营商支付相应的年度监控运营资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三明市环保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社会化委托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环监〔2017〕155号); (2)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监控运营管理考核细则; (3)甲方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350400]SMGX[GK]2018002)、相关的补充文件以及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承诺函中的考评要求。 (4)国家及行业的规范标准要求; (5)国家、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管理考核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第一期支付:监控运营资金支付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算,甲方于2019年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年度考核意见,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的年度监控运营资金。第二期支付:监控运营资金支付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算,甲方于2020年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年度考核意见,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的年度监控运营资金。第三期支付:监控运营资金支付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算,甲方于2021年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年度考核意见,向乙方支付上一年度的年度监控运营资金。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 (2)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未在三明市市区内注册成立分公司、配套建设符合规范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甲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进行相应的赔偿。 (3)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还应另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圆整(¥1000000.00元)的罚款,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A.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及承诺不相符; B.不能按期完成运维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 C.不能达到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 D.未按投标文件或承诺按时完成建设、改造工程以及运维保障设施建设配套,造成运维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 E.未按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中“三、现场端监控要求”和“四、现场监控站房要求”规范改造建设纳入运维范围企业的现场端监控及站房; F.人员、车辆配备不符合招投标承诺函要求; G.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他人; H.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因乙方原因,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安装、改造各类在线监控设施,保证纳入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定期校准、校验,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率、数据联网率、传输有效率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年度考核意见,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年度监控运营资金。 14.2甲方负责监控运营工作的总协调,设立监控运营资金专户并做好资金收支管理工作,督促市直重点污染源企业、协调各级财政按时缴交监控运营资金。汇总统计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等运行成果考核指标,出具考核文件并决定是否做出扣除运维资金或取消乙方运行维护单位资格等处理意见。 14.3乙方要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严格执行各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统一的运行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在运维区域内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定期校准、校验,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率、数据联网率、传输有效率达到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 14.4乙方应规范开展运行维护,履行运维职责,提供稳定、真实、有效的自动监控数据。乙方要防止数据人为作假,对数据的真实、有效负责,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对出现异常数据的设备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故意篡改伪造监控数据等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5 乙方要按照计量部门的要求开展监控设施强制检定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4.6乙方承担联网通信费用并与网络提供商协调相关事宜。 14.7在监控运营期内纳入运维的监控设施如遇环保部门提出新的规范要求,由乙方根据要求补办验收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乙方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端数据传输方式的改造,做到数据的“一点多传”,即在线监控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同时上传至国家、省、市监控平台,并且应在现场端预留端口,保证数据稳定、准确传输至企业中控平台。 14.9在监控运营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设备运行所需的配件、耗材、试剂等;免费维修或更换无法满足运行技术指标的监控设备(整机、配件)及其他配套设施;免费安装环保部门要求新增点位的监控设备(整机、配件)及其他配套设施;更换主要配件或整机后,应重新组织设备验收并承担相应费用;执行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手工监测方案,故障发生后优先采用备机监测,无法使用备机的应采取手工监测予以补充。 14.10乙方应对设备运行参数、状态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排除。对异常数据应开展设备诊断,如确定设备故障应启动设备应急处置机制,如设备正常应保存完整的佐证材料,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企业提起的异常数据复核工作。 14.11 乙方必须制定监控运营工作程序,保证资料完整归档,按要求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报备有关资料,指定专人将相关的监控运营情况录入到自动监控平台并及时向重点污染源企业通报。每月前5日向市、县级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转月度情况详表,每季第一个月前5日向市、县环保部门报送自检报告等数据有效性审核材料。 14.12 对流量数据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依据的流量计,乙方在离厂维修时应配合企业做好备案。 14.13乙方应提高运维能力,提供优质服务。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运维服务中心,充实运维人员,配备必须车辆,备足维护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努力提高运维综合能力,为有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4.14乙方应与各纳入运维的企业及当地环保部门签订三方合同。 14.15乙方要遵守保密制度,防止违纪侵权,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避免出现企业相关信息的泄漏,防止侵权事件发生。 14.16乙方应供应优质设备,服务监控建设。 14.17乙方在运维工作中应接受社会监督及环保部门考核,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保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布。 14.18运维期结束后,乙方应保障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转良好,并达到交接要求。 14.19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4.20运维期限内,乙方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与派驻人员签定用工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运维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以及因作业安全问题导致污染源企业蒙受损失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 乙方: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73号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叶华俊
委托代理人:









陈侯杰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8265966 联系方法: 1526708879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
账号: 账号: 3857 5832 6851


签订地点:三明市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16日



关键字:监控,福建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服务列表 - 付费指导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安装信息网 www36qyk.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71-61311617 邮箱:zgazxxw@126.com 豫ICP备18030500号-4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安全联盟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