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8,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医疗,招标编号:[3500]CCZB[GK]201710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0]CCZB[GK]201710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7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乙方:康倍佳(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CCZB[GK]2017102的医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2 | 2-1 | 纯音听力计 | 纯音听力计 | 1 | 119800 | MA51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使用 | 保修一年.我方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售后要求 |
合计: | 119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19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30天内与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生效后进口产品在6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国产产品45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4.3交付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交付条件: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配置应符合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有关验收标准要求。计量设备应能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产品外观应无破损、裂缝和缺陷且标识清晰。 各合同包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 (含所有附属设备)。在质保期内设备运行中发生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并作出维修方案决定;卖方应在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达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72小时无法修复故障,提供备用机。若机件损坏,卖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同一故障修理5次或1个月无法修复设备,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新机或退货(卖方需无条件退还全部货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甲方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6.1.2 设备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并安装调试后,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验收: 6.1.3甲方或乙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设备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果检验发现质量、 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有不符合时,除应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外甲方将有权在设备到达卸货地后规定时间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设备或向乙方提出索赔。 6.1.4由甲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标准对设备的包装、外观、性能、配件和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到场;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补齐或退货,并提出索赔。 6.1.5设备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前发生的外观擦损、内部配件缺失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 全部货物交货10天内院方组织人员与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我院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转帐方式向销售方支付95%合同款;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及售后服务保证金,待货物验收合格使用届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 如无另外约定,因我院原因,不能在到货后一个月内组织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我院凭销售方全额发票和必要的单证支付合同总价的50%,验收合格后30天内,我院凭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以转帐方式向销售方支付45%合同款。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余下的5%合同价于验收合格12个月后凭销售方盖章出具的余款申请书(需使用部门签字确认)支付。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供正确的账号、开户银行等资料。提供账号或户名、开发银行有误造成的付款错误或有迟延到款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a.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100%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 b. 使用说明书2份(可复印)。 c. 与投标文件相同的供货清单(使用科室签章)。 d. 甲方签发的政府采购验收单(盖章)。e.如是进口产品则需报关单原件复印件2张(盖章)。 f. 如是国产产品则需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g. 付款及余款申请书(盖章)。 h.必须附有设备主要指标的测试报告。i.如属商检目录的产品,则需提供商检部门提供的检验检疫单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总金额的0.08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总金额的0.08%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括维修、培训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按货款的0.3%扣款,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8%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康倍佳(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9号10层B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育莲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建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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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联系人:洪启超/联系电话:87559204 |
联系方法: | 153962755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601416713 |
签订地点:福建省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