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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8年度闽清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04-19 03:00:45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福州-闽清县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4.18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9,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2018年度闽清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闽清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350124]FJHR[CS]201800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2018年度闽清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124]FJHR[CS]201800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8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司法局

乙方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FJHR[CS]20180012018年度闽清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选任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1 238000 详见响应文件 1年 详见响应文件
合计: 23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方式为分期按比例支付。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工作协议之后,县财政该项经费指标下达至甲方后,经甲方每2期工作考核合格,乙方开展的各项工作以及制作的协议、工作台账等内业材料符合甲方要求的,在考核时间节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期费用。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共分为四期,第一期为4至6月,第二期为7至9月,第三期为10至12月,第四期次年1月至3月;考核时间节点分别为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次年3月25日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

10、违约责任

乙方没有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工作,达不到甲方的验收要求,届时甲方将根据验收结果和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法律顾问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自2018年4月1日起受聘为福州市闽清县辖区内梅城、梅溪、云龙、白樟、雄江、桔林、东桥、下祝8个乡镇的所有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以上各乡(镇)的村(社区)辖区内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联系点,时间12个月(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14.2乙方在服务乡镇的每个村(社区)法律服务方式与内容: (一)服务方式 1、乙方在各乡镇、村(社区)指定的适当位置悬挂公示牌,公示律师法律服务办事指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2、乙方指派律师每月到服务乡镇的每个村(社区)现场提供累计不少于8小时的服务。 3、设立法律问题登记簿或法律意见收集箱并建立反馈机制。(具体约定登记薄或意见箱的数量,设置地点,收集交接流程,反馈解答流程等)。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居民座谈会,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二)服务内容: 1、解答村(社区)居民法律咨询; 2、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法治讲座; 3、每月3日前向甲方上报本月每个乡镇进村(社区)法律服务计划,每月每个乡镇不少于1次进村(社区)法治宣传,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规定的时间;甲方将审查其法律服务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意见及时修改重新上报;甲方将根据初定的计划开展监督工作; 4、对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村(社区)居民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5、每年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培训1-2次; 6、应邀参与到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 7、受邀请参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发表法律意见; 8、按《律师法》规定接受村(社区)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村(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同时鼓励律师义务为村(社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 9、引导或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社区)居民申请法律援助,并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接受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10、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应当建档立册,一村一卷、一事一记。乙方应与服务片区的每个村(社区)分别签订法律顾问工作补充协议作为存档资料交由当地基层司法所保管;乙方指派的律师应负责将每月的工作日志或工作台账填写完毕后交由当地基层司法所保管并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上个月工作的图文资料。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确定的考评方案要求及时提交材料; 11、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事件)、涉法涉诉、信访(上访)案件要及时提前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沟通,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社会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矛盾纠纷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和缓的方式处理争议,提倡通过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未经采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就本地发生的群体性案件(事件)、涉法涉诉、信访(上访)案件接受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微博、微信、博客等网络方式进行炒作、传播。乙方在知悉群体性案件(事件)后,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的基层司法所;发现矛盾纠纷由激化和扩大的苗头,可直接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处理问题不当,导致群体性案件(事件)、涉法涉诉、信访(上访)案件激化的,采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性规范追究其责任; 12、对于以上服务内容中的第1、2、3、4、5、6、7、9、10、11项,乙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对于服务内容第8项及其他法律事务,按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6〕101号)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13、乙方应该在各乡镇、村(社区)指 定的适当位置悬挂公示牌、门牌、制度牌、桌牌,公示律师法律服务办事指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发放联系卡片,规格应按甲方提供的标准制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4、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违反者将直接取消其顾问资质,并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4.3甲方积极主动配合律师进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协调好各方关系,为律师进村(社区)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4.4甲方对律师服务有批评建议权,对服务质量差,有违法违纪的律师,有直接向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的权利。 14.5乙方应当派出不少于3名律师组成顾问团队,而且派出的执业律师至少有1名能够熟练听、说闽清本地语言的。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闽清县司法局 乙方: 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住所: 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 住所: 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1#楼19层
单位负责人: 罗健 单位负责人: 元武
委托代理人:









陈享文
委托代理人:
















肖明敏
联系方法: 15080080597
联系方法: 1386067834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账号: 账号: 591905061310202


签订地点:闽清县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18日



关键字:其他,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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