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9,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宁德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宁德,所属行业分类:医疗,招标编号:[350925]ZDZB[GK]2018005,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925]ZDZB[GK]2018005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9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周宁县中医院
乙方:宜春市三环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5]ZDZB[GK]2018005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1 | 219600 | CS-1300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壹年 |
1 | 1-2 | 恒温培养箱 | 恒温培养箱 | 1 | 7600 | WPX-9082BC | 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 壹年 |
合计: | 227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27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周宁县狮城镇西街50号医院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由我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在接到用户通知后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由采购单位签字确认,附验收报告);安装须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我方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买方提供安装调试及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3.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我方安装调试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4.我方安装结束后应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时间之前将废物移离现场,清理妥当,费用由我方负责。 5.我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施工用具,在进入采购人安装地现场后的保管,由我方负责;我方在安装地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食宿,由我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方式: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总价的90%,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总价的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因我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我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我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2.我方提供的产品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响应不符,或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我方赔偿;3.我方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我方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4.我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我方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建省周宁县中医院 | 乙方: | 宜春市三环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周宁县狮城镇西街50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1号3栋B310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常青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袁修邦 |
|
联系方法: | 18959357816 | 联系方法: | 1885916918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高士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206819000054288 |
签订地点:宁德市周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