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追查财富历程中查明的各类财富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罗盘盈存货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产生的非一般欠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以前年度损益调解”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物种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待处置财富损溢的次要账务处置
①盘盈的现金、各类资料、原材料盘亏账务处理库存商品等,借记“库存现金”、“原资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盘亏、毁损的各类资料、库存商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资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资料、库存商品采用打算本钱(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本钱差别(或商品进销差价)。
③盘盈、盘亏、毁损的财富,按办理权限报经核准后处置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资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安全补偿某人补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办理缘由形成的,原材料盘盈账务处理借记“办理用度”科目,属于非一般丧失的,借记“停业外收入——盘亏毁损丧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办理用度”、“停业外支出——盘红利得”科目。
⑷企业的财富损溢,应查明缘由,在期末结账前处置完毕,处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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