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区域: | 江苏省 南通市 | 招标业主/代理: | / |
加入时间: | 2014.07.21 | 截止时间: |
各潜在投标人:
1、本工程原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 万元(现金),现改为人民币 壹拾 万元(银行汇票)。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基本存款帐户汇出,一律采用银行汇票形式递交。
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上必须注明收款人为: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用途为:投标保证金;汇款人为:投标单位名称。(帐户名: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帐号:5003018800000329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日后45天内有效;
2、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递交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6条“履约担保金额”作如下补充: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四天内若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工程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位置由第二中标候选人填补,以此类推。
4、本补充通知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5、本补充通知作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
南通通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