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和BOD测定仪采购项目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
时间:2014-12-02 12:40:02    来源:安装信息网    
所在区域:  天津-河西区 招标业主/代理:  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加入时间:  2014.12.01 截止时间:  2014-11-18

    摘要:本公告受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4-12-02,截止日期:2014-11-18,公告主要内容为:河西区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和BOD测定仪采购项目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天津-河西区,所属行业分类:色谱仪,招标代理: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主: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招标编号:HXGPC-2014-1146,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受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和BOD测定仪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和BOD测定仪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编号:HXGPC-2014-1146

3.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10月27日

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1.1 采用模块化设计,只需更换相应的配件就可以满足微波消解、微波萃取、蛋白水解、微波浓缩赶酸、微波氧燃烧等、紫外消解应用,微波氧燃烧反应温度≥1000℃。”

现更改为:“1.1采用模块化设计,只需更换相应的配件就可以满足微波消解、微波萃取、蛋白水解、微波浓缩赶酸、微波氧燃烧等、紫外消解应用,微波氧燃烧反应温度≥1000℃。”

(2)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2.1 批处理量要求:每批次可同时处理样品量≥15个,消解管内管体积≥100mL。可升级批处理量≥45位(消解管内管体积≥50ml)。”

现更改为:“*2.1 批处理量要求:每批次可同时处理样品量≥15个(消解管内管体积≥75mL)。可升级批处理量≥44位(消解管内管体积≥45ml)。”

(3)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3.4 除具有全罐压力监控系统外,还必须配备具有无线发射技术的参比管压力传感器,可以设定压力升高速度:0.3-0.8bar/秒,并可以在操作界面显示设置的压力升高速度和实时的压力数值及曲线。传感器与主机不能有任何有线连接。”

现更改为:“*3.4.1除具有全罐压力监控系统外,还必须配置参比管压力传感器。3.4.2可以设定压力升高速度:0.3-0.8bar/秒,并可以在操作界面显示设置的压力升高速度和实时的压力数值及曲线。”

(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5.13  泄气螺杆   5个;5.14  唇形密封件      1个;5.15  黑色盖帽    1个;5.16  防爆膜   5个”

(5)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4年11月18日上午9:00时在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现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4年12月15日上午9:00时在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6)原招标文件第二包中:“投标人应于2014年11月13日16:00前交纳不得少于投标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前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现更改为:“投标人应于2014年12月12日16:00前交纳不得少于投标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是指未按指定时间前到账、未按指定金额提交、未按指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三、更正日期:2014年12月1日

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徐女士  阎女士

2.联系电话:23278227

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31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站:28012377

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23278227

七、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后,请将“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回执”传真至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回执

采购人: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回执

 

今收到天津市河西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气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和BOD测定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XGPC-2014-1146 )的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补充文件2号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真至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表示确认。

传真电话:23278228

 

关键字:色谱仪,天津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服务列表 - 付费指导 - 媒体合作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友情链接
Copyright©2014安装信息网 www36qyk.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371-61311617 邮箱:zgazxxw@126.com 豫ICP备18030500号-4
未经过本站允许,请勿将本站内容传播或复制
安全联盟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