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4 阅读次数:110
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四川乡村振兴学院)项目(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行政办公类、教学家具、食堂家具类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第5.1条:合同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有质检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检(检测机构需经买方和卖方双方认可),抽检内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同类产品检测数量不高于3%且不少于3件),质检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认定标准(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卖方承担),并一致同意按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抽检及加倍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卖方应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并自行承担产品往返的运输费用,以及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交货迟延导致的停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损失和工期延误损失、赔偿等。同时,即使抽检合格,并不转移、降低或消除卖方的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修改为:
5.1 合同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有质检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检(检测机构需经买方和卖方双方认可),抽检内容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同类产品检测数量不高于3%且不少于3件),质检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认定标准(检测费用和破环性检测造成货物灭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卖方承担),并一致同意按检测结果进行处理:抽检及加倍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卖方应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并自行承担产品往返的运输费用,以及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交货迟延导致的停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损失和工期延误损失、赔偿等。同时,即使抽检合格,并不转移、降低或消除卖方的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第5.4条:货物到场后,经买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卖方须在3日内移除现场。
修改为:
5.4货物到场后,经买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卖方须在3日内移除现场,未在规定时间内移除,买方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做任何补偿。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7.2条:如因现场实施条件以及使用方的要求有变化,导致了交货条件、数量、货物参数以及交货时间变化,买方须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相关调整及要求,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形式进行通知,2日内发出书面通知。买方对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修改为:
17.2 如因现场实施条件以及使用方的要求有变化,导致了交货条件、数量、货物参数以及交货时间变化,买方须及时书面通知卖方相关调整及要求,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形式进行通知,2日内发出书面通知。买方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现重新上传招标文件ZBJ和采购清单,各潜在投标人以新上传的招标文件ZBJ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人:遂宁新蜀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