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5-01-17,公告主要内容为:广东清远连州市编制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所属区域:广东-清远-连州,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业主: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标商: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标金额:,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连州市编制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51-1461QY03CL38)单一来源采购,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时间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邀请能够提供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和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符合第(一)种情况: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项目需求
采购内容 |
完成期 |
最高限价 |
编制省级新农村示范片概念规划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55 个工作日内(不含规划审查、公示、报批时间) |
人民币 30 万元 |
三、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款的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
3、 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谈判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4、 提供2014年10月份或之后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核查网址、有效期、专用章等)。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拟定邀请供应商信息:
1、供应商名称: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供应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483号
五、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我市2015年3月份要参与2015年清远市关于省级新农村示范片规划建设的遴选,故本项目须在1个半月内(包括春节)完成编制新农村示范片概念规划。时间紧、任务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遴选规划编制单位无法满足时间要求,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丰富的省级新农村示范片规划建设经验,且有连州市的规划编制经验,可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编制,故拟申请单一来源方式,拟由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本项目。
六、论证人员信息
1、论证人员:欧阳慧华、刘庆原、沈红俐
2、论证意见: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及由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作为单一来源供应商。
七、供应商登记:
1、 登记时间:公示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登记截至日期:2015年1月23日17:00;
3、 供应商亲自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联系人姓名:麦小姐
联系人电话:0763-6635596
九、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小姐
电话:0763-3813009-804
传真:0763-3813090
联系地址: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4B03A室(清远分公司)
邮编:511500
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连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763-6668626
传真:0763-6668626
地址:连州市良江路财政大厦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