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长治市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1-02-02,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长治生态环境局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换项目需求评审,所属区域:山西-长治,所属行业分类:仪器,采购业主:长治市,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因工作需要,拟开展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换采购项目,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我单位于2021年1月27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采购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购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二、采购预算: 700万元
三、需求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三)是否全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求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它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专家论证意见
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并经过充分调研。采购项目中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二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采购NO2分析仪、SO2分析仪等16种仪器和服务,以更换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达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的仪器设备。
该项目交付和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合同实质性条款均符合该项目的要求。采购目标明确、指标合理,经过充分的研究,同意实施该项目。
详见附件。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之日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向我单位提出。
采购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长治市潞州区长兴中路263号
联系人:李晓东
电话:0355-20274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换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征求意见公告 | |||||
项目名称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换采购项目 | ||||
采购人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
采购项目内容 | 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换 | ||||
预算金额 | 700万元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论证依据 | 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 ||||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称 | 从事专业 |
李福堂 | 男 | 山西省长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正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
宋涛 | 男 | 山西省长治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高工 | 环境监测 | |
韩英 | 男 | 长治市住建局 | 会计师 | 财务 | |
专家论证意见 | 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第二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文件要求开展的,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对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更换的要求,同意实施该项目。 | ||||
专家签字:李福堂 | |||||
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办监测函[2020]511号”文件通知精神,显示长治市国控空气站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需按文件要求完成设备更新工作。该采购项目能满足需求的技术、服务及安全等要求,采购目标明确、指标合理,同意采购该项目相关设备。 | |||||
专家签字:宋涛 | |||||
该项目为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实施项目,属于已达到使用年限、故障率高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规范,拟采购项目交付和实施的时间地点、履约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合同实质性的条款均符合相关要求,经过充分研究,同意实施该项目。 | |||||
专家签字:韩英 | |||||
其他事项 | |||||
2021年1月27日 |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