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28,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漳州C形臂X线机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漳州,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350622]ETH[GK]2018004,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622]ETH[GK]2018004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7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云霄县中医院
乙方:江西省康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2]ETH[GK]2018004的C形臂X线机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C形臂X线机 | C形臂X线机 | 1 | 1123800 | BV Vectra |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 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后的年全保费用为7万元/台/年 |
合计: | 1123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1123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霄县中医院;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BV Vectra移动式C型臂系统 包括: (1)、 C-arm movements 全平衡C型臂系统 (2)、 C-arm stand Includes C臂机架附件 (3)、 X-Ray generation and X-Ray tube 高频X线发生器和X光球管 (4)、X-Ray collimation X射线束光器 (5)、9″Image intendifier & TV System 9英寸影像增强电视系统 (6)、DIGITAL PROCESSOR 数字处理器系统 (7)、Mobile view station: 移动观察台车系统 (8)、Two standard 19" Color LCD monitors 两台医用19’’彩色LCD监视器系统 (9)、Image Archival and Transfer 图像传输及存储系统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运抵采购人要求摆放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分为五期:第一期,支付20%,即合同签定后付合同总款20%;第二期,支付20%,即装机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付合同总款20%;第三期,支付20%,即正常运行3个月后付合同总款20%;第四期,支付20%,即正常运行6个月后付合同总款20%;第五期,支付20%,即正常运行9个月后付合同总款2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依法追究依法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云霄县中医院 | 乙方: | 江西省康奔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云霄县云陵镇江滨路129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开发基地园区2路20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操友元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晓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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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6-8533215 |
联系方法: | 1895009223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进贤县支行文港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14018701040003462 |
签订地点: